案情简介

2023年9月,被告一驾驶小型客车与原告一驾驶的载乘原告二的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原告一、原告二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广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一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一、原告二无责任。另经核实,被告二系案涉车辆交强险及商业险的承保公司,且事故发生时在承保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二原告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本次事故造成原告一十级伤残一处,原告二右小腿开放性损伤、左膝关节损伤等伤害,二被告至今未合理赔付。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委托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与损害赔偿部吴伟律师、安辉律师为代理律师,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案情回顾

原告方请求判令二被告向两原告赔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40000元;判令被告二在保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后续治疗费待实际产生之后另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被告一辩称,已购买了保险,二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二承担。垫付原告的医疗费,由被告二向被告一退还。

被告二辩称,医疗费需提供正规合法的医疗费用发票予以证实;事故发生时,原告二已满60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涉残,对其主张的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认可;对两原告主张的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存在异议;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属于间接损失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不予承担。

律师观点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包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包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案交通事故经有关部门认定被告一承担全部责任,且原告方的各项损失费用都有明确依据,故被告一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二作为案涉车辆的承保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先行向两原告进行赔付。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一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8000元。

二、被告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

三、被告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被告一赔偿其垫付两原告的医疗费共计35000元。

四、原告一的后续治疗费待实际产生后另行起诉。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