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推动典型案例警示教育,12月3日,乌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陈某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一案,兴安盟政协、兴安盟巡察办、兴安盟外事办、兴安盟医保局等多家单位四十余名工作人员代表旁听了整个庭审过程,零距离感受司法实践,参与了一堂真实的警示教育课堂。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2018年8月至2020年4月任职某医药有限公司的销售代理期间,为提高其代理的药品销量,通过医院工作人员 向某医院各科室送予药品回扣款 ,行贿金额 合计43万余元。
审理查明
被告人陈某在从事某医药有限公司销售代理进行医药推销过程中,向非国家工作人员送予药品回扣款,其行贿行为旨在获取更多的药品销售机会和更高的销售额,从而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
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依次进行,庭审节奏紧凑,气氛庄严肃穆,将发生在身边的“反面教材”变成廉政警示教育的“鲜活教材”,比文字和图片更加直观、更加震撼人心,使现场旁听的工作代表更加深刻地感受到触碰法律红线的严重后果,“沉浸式”感受领悟了违法违纪带来的惨痛教训。
法官说法
医药领域作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的重要阵地,其健康发展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福祉。然而,近年来医药领域的行贿犯罪频发,不仅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还影响了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增加了患者的治疗费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此次案件对于医药行业而言,无疑是一记警钟,是一次“红牌”信号,要仔细甄别来自药企、医药代表等利益输送,更不要存在“法不责众”等错误思想,切勿触碰法律红线。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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