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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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形加班是指上班族在非工作时间通过社交媒体等工具继续工作,导致休息时间被侵蚀的现象。
这种现象在远程办公普及的今天尤为突出,许多上班族在微信、钉钉等社交软件上接收工作任务、参加会议、沟通工作进度,甚至在休息日和下班后也不得不继续工作。
那么,这种线上“隐形加班”,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加班费吗?需要什么证据?
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基本案情
李女士曾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产品运营岗位。李女士主张某科技公司应向其支付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11日加班费等。
李女士就此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等证据。
经查,李女士主张的加班系在微信或者钉钉等软件中与客户或者同事的沟通交流,李女士表示自己系运营岗位,岗位职责是搭建运营组织构架、负责程序整体运营、管理内容团队、负责投放计划制定和实施、研究产品优劣并做跟踪、负责商务拓展。
某科技公司则表示,李女士是运营部门负责人,在下班之后,如果公司有事,其他员工给李女士打电话咨询不应属于加班。
对于李女士主张的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值班的情况,某科技公司表示,微信群里有客户也有公司其他员工,客户会在群里发问,只是需要员工回复客户信息,某科技公司认为这不属于加班的范畴。
一审法院对李女士的主张未予支持,北京三中院二审改判支持李女士加班费3万元。
本案系全国首例在裁判文书中明确“隐形加班”问题,首次对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进行隐形加班提出相关认定标准的案件。
在平台经济背景下,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工具由实体化向数字化转变,随之也产生了加班“虚拟化”“隐形化”的问题。新技术、新发展对既有审判规则提出新挑战。
传统认定加班的案件一般要求工作场所固定化、工作时间可量化,对于劳动者在工作单位之外的地点,利用社交媒体等虚拟工具开展工作是否应认定为加班的问题,司法实践中缺乏认定标准。
科技在发展,工作模式在转变,司法实践也应与时俱进。
对于此类在数字经济发展背景下产生的新型劳动争议问题,本案能动性地突破传统加班认定模式,创造性地提出“提供工作实质性”原则和“占用时间明显性”原则作为对“隐形加班”问题的认定标准,填补了法律空白,保障了劳动者的“离线权”,为后续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与借鉴,深刻诠释了“能动司法”的理念,生动体现了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主观能动性、顺应科技发展、回应科技创新的态度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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