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积薄发
启行千里
编者注:
本文是周立波博士在2024年浙江省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年会上对杭州市公安局李吉映警长的报告论文《数字时代网络暴力案事件规范处置的公安进路——以“杭州粉发女孩”事件为切入》所做的评议。
各位老师、各位同仁,大家下午好:
很荣幸能参加这样一个会议,根据学会的安排,我是给李警长的这篇文章做评议。
事先认真拜读了文章,刚才李警长是做了提纲挈领的介绍,其实很多精彩内容都在文章中。
网络暴力应该说是近几年在网络领域中发生的非常严重的一类违法犯罪行为,各种令人乍舌的案件层出不穷。同时,网络暴力也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在法律上对它的理解和认定众说纷纭。因此,不管是在实践还是理论中都是非常值得研究的一个问题。
李警长从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也是在全国范围内引起非常大关注的“杭州粉发女孩自杀案件”出发,直观展现了网络暴力的严重危害性。案例选取非常具有典型性。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深刻感受到网络暴力行为与其他传统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不同之处,好像谁都是犯罪人,但谁都又追究不了责任。同时,对这样一个犯罪行为,受害人个人维权非常艰辛,公权力保护也很无力,以致最后压垮受害人。李警长正是从这样一个案件切入,站在公安角度,深入分析了网络暴力的总体样态、治理困境以及处置路径,给了我们很多启示。
我觉得,要治理网络暴力行为,主要是要注意和把握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个,是对网络暴力的本质和运行机制的把握。李警长认为,网络暴力是指以网络为载体对受害者进行谩骂、侮辱、诽谤、诋毁等,并对其隐私权、人身安全权及其正常生活造成威胁或某种不良影响的行为。我觉得已经比较准确地揭示了网络暴力的本质内涵。如果要再补充的话,我觉得在行为方式上还包括随意泄露和处置个人信息,给他人造成心理强制和精神压迫的网络暴力,也就是李警长在实践样态这块所提到的“人肉搜索”这种形式。关于网络暴力,我之前也写过一篇文章,我认为,网络暴力的本质是网络言语信息暴力。它的行为方式以言语信息为手段,暴力属性体现在心理强制性,同时危害后果具有集散性的这样一种行为。
第二个,就是网络暴力治理的痛点和难点问题。李警长作为一线公安民警,通过实践提炼了案件事实查证难,行为人查处难,证据收集难,因果关系证明难,合法、违法与犯罪界限区分难等主要困难,我觉得也是非常的到位,并且深有体会。我做兼职律师也接触实践,去年我正好代理了一个被网络侮辱的受害人案件。这个案件行为方式非常新,就是行为人将受害人在网络上的所有新闻词条通过技术手段与坟墓图片绑定在一起,受害人一打开自己在网上的词条,弹出的是坟墓图片。这样一个行为,结果是导致受害人抑郁、近亲属知道后遭受精神冲击、最后死亡。案件通过一年多的查证、控告,现在具体是谁在实施,这种行为在计算机上是怎么操作的,都还没完全搞清楚。同时,刑事控告了一年多,在很多地方进行了控告,案件都没立起来。
通过这样一起案件,我深刻感受到打击网络暴力,除了刚才讲到的事实、证据等实体上遇到的困难外,在程序救济上也有非常大的困难。最主要的是,刚才李警长也提到很多公安机关认为网络侮辱、诽谤要么不是案件,要么是自诉案件,不立案或叫到法院去告,但问题是自诉得自己搜集证据,又回到证据搜集难的问题上。网络上的证据很容易灭失,技术性非常强,很多证据自身根本没有能力去搜集。所以,不仅是实体上的难点,程序上的救济措施不畅通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比如这类案件在何种情况下公安应该立案,在何种情况下自诉转公诉等问题。
第三个,就是对网络暴力有针对性地治理问题。李警长提出了政府、社会、媒体、企业平台等多方合作综合治理,和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惩治的全流程治理理念,也提出了多方位的配套机制、方法措施。我觉得这些也很到位。
关于综合治理这个问题,我谈几点自己的体会:首先,对网络暴力的治理,应该把事前预防摆在更重要的位置。网络暴力有一个很重要特点是,一旦发生,涉及的人数多、难以查证,后果也难以控制,事后防范往往无所适从,惩治效果也不理想,这是它难以克服的行为运作规律,所以对它最好的治理就是预防,最好不要让它发生。我们法律专家去探讨怎么认定惩处事实上都已经晚了。
其次,保护受害人应该重点关注受害人的心理。网络暴力的本质是通过言语信息使受害人心理受到强制,来危害受害人。危害后果的产生,跟受害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和状态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同样的网络暴力,有些心理强大的,不受影响,有些脆弱的,可能自杀。所以应该在受害人心理救济上着重采取一些措施。特别是案件发生后,要及时关注受害人的心理疏导,尽可能给他们一个疏导的渠道。作为我们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能立案就应该立案,能通过心理辅导就心理辅导。有一个疏导的渠道,哪怕最后追究不了行为人,也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事实上起到维权的效果。
再次,打击网络暴力要抓住网络平台这个枢纽。网络暴力行为的实施在网络平台,暴力性言语信息的传播在网络平台,最后受害人也是通过网络平台受害。网络平台是整个网络暴力实施、发展和产生后果的枢纽,所以应着重在网络平台上入手进行预防和惩治。
最后,对相关法律应进一步完善,不仅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还包括刑法、诉讼法等。比如,对侮辱、诽谤类网络暴力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自诉转公诉的条件应该调整,应该降低门槛。我认为,应该把利用网络实施的侮辱、诽谤类网络暴力犯罪案件,在被害人取证确有困难的情况下,直接作为公诉案件处理。只要受害人来报案,就应该作为公诉案件,而不是推脱为自诉案件,以此来强化公权力对受害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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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周立波,刑法学博士、博士后,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网络犯罪辩护部主任;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律系副主任;浙江省律协刑委会网络犯罪研究中心副主任;浙江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省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省法学会监察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浙江省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专家顾问;杭州市网络犯罪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共宁波市奉化区委区政府智库成员;中共海宁市人大常委会法律监督专家。
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先后办理众多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经验丰富、效果显著,办案成功率高。尤其擅长办理各类新型疑难复杂案件,在网络犯罪、经济犯罪领域办案成效显著。其中,众多案件获无罪撤案、不予逮捕、无罪不起诉、重罪改轻罪、重刑改轻刑、缓刑等处理。
执业同时为高校法学教师,主讲《刑法学》《刑事辩护》《刑事经典案例研习》《经济法学》等课程。曾在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挂职,任刑庭助理审判员。多次接受《浙江法制报》《都市快报》“澎湃新闻”等新闻媒体采访。在《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法治研究》《浙江律师》等法学类、律师类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在各类网站、微信公号发表高质量时事评论类文章50余篇,是一名理论功底深厚、实务经验丰富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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