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苏冉 记者 严君臣)搬运公司在进行吊车作业时,不慎将料盘砸伤现场工人冯某。送医治疗后,搬运公司向冯某赔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万元。该吊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搬运公司遂诉至南通崇川法院,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辩称,该起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拒绝赔付。12月16日,南通崇川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均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区域发生事故,比照适用该法及该条例处理。吊车作为兼具行驶和起重两种功能的特种车辆,主要用途在于施工作业而非道路行驶。而为特种车辆投保的目的是为了分散在行驶往返作业路途中或是从事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的风险,保险人应明知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以及存在的特殊风险。因特种车辆进行作业为常态,结合投保人投保意图和交强险的社会保障功能,不应将此类车辆交强险的适用限缩解释为车辆行驶状态。据此,崇川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交强险区别于一般险种,具备公益性和强制性的特征,其设立的初衷在于保护不特定社会公众利益。特种车辆虽属于机动车,但兼备行驶和作业两种功能,且主要用途为作业。因此对于特种车辆通行的理解,既应包括车辆运动状态,也包括车辆作业状态。具体到本案而言,如果将交强险赔付范围狭义地理解为“道路交通事故”,则特种车辆投保交强险就无法达到保护不特定第三方利益的目的,有违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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