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淀区消防救援支队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称居民楼临街一层底商缺少安全出口。在检查过程中,防火监督员发现,该健身房安全出口设置不合理,在开业前未进行消防申报,未通过消防许可。根据相关法律,消防部门要求该健身房停止经营活动限期整改,并对其进行了罚款的处罚。

接到举报后,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核实,该底商一层为健身房,使用面积为483平方米,设置了2个安全出口,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4.1.1条“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的要求,但是由于一层北侧安全出口需穿越毗邻足疗店营业区才能通往室外,违反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7.1.2条“建筑中的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房间疏散门应直接通向安全出口,不应经过其他房间”的要求,责令其立即整改。

当消防监督执法人员问及“消防许可证”时,该健身房负责人含糊不清,称“不了解情况,不知道需要办消防手续”,并解释“第一次开店,刚营业没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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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海淀区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员魏然告诉经营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健身房为公众聚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往往人员众多、且向社会公众开放,如果由于装修材料不符合要求、疏散条件不具备、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等因素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魏然当场向经营方做出指导,“健身房是公共娱乐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共娱乐场所为公众聚集场所的其中一类。此类场所主要强调的是商业性质和对公众的开放性,不要因人流量而对健身房的场所性质定义产生误区。”魏然告知经营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许可的办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许可,一种是申请核查办理许可。申请人可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也可通过所在地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依法申请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取得许可后方可投入使用、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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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

目前,该健身房已停止经营活动,正在进行下一步消防申报手续。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天琪

编辑/李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