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有关规定,海关总署2024年第176号公告主要就进境物品管理的相关文件进行了修改或废止,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12月17日,深晚记者从深圳海关了解到,新规定对个人邮递物品限值、旅客申报制度内容等进行了调整。
一、调整部分个人邮递物品限值
将个人寄自境外的进境物品限值进行调整,每次限值为2000元人民币,这样的调整适应了实际消费和物流发展的需求,便于个人合理安排邮寄物品。而寄往港、澳、台地区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限值仍分别为800元人民币和1000元人民币。
二、变更部分旅客申报制度内容
一是将申报年龄从16周岁修改为18周岁,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成年年龄的界定保持一致。
二是提高了居民旅客携带进境自用物品的免税限值。自港、澳地区携带进境总值超过12000元,自其他国家和地区携带进境总值超过5000元的自用物品才需申报,该变更体现对居民旅客合理消费需求的尊重,也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更相适应。
三是调整明确雪茄、电子烟及其相关产品的携带限量和申报要求,完善对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具体包括:进境旅客携带酒精饮料超过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烟(含加热卷烟)超过400支,或雪茄超过20支,或烟丝超过500克;电子烟烟具超过2个,或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超过6个,或烟液容量超过12毫升的需要向海关申报。其中,自港、澳地区进境的旅客,携带酒精饮料超过75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烟(含加热卷烟)超过200支,或雪茄超过10支,或烟丝超过250克;电子烟烟具超过1个,或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超过3个,或烟液容量超过6毫升需要向海关申报。
三、修订电子烟征税公告
一是删除进境物品归类表和完税价格表中与电子烟相关的内容,相关内容已整合或有新的规定。二是将旅客免税携带进境电子烟的总值由不计入修改为计入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税收政策更加合理和统一。同时,也将禁止携带年龄从不满16周岁修改为不满18周岁,与上述旅客申报制度的年龄保持一致。
四、废止部分文件
因有关规定已不适应新的监管要求或已被新规定取代,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以及《关于调整海关对旅客携带进境免税烟酒限量的通知》,进一步简化和规范进境物品管理的法规体系。
采写 | 深圳晚报记者 李超
编辑 | 陆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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