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超退休年龄不是拒赔误工费理由
□ 赵鹏博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能否获赔误工费,是司法实践中乃至社会上一直存在争议的一个问题。
73岁的温某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伤,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66374.81元。保险公司以温某在事故发生时已年满73岁,远超法定退休年龄,不应支付其误工费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该案中法院认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就业人员,其劳动权利和劳动收入受法律保护。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劳动合法获得报酬的老年人,其误工费应当予以赔偿,不能机械地以退休年龄为依据,界定是否应当赔偿受害人误工费。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劳动法律和社会保障法律的相关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就业人员与用工主体之间通常被认定为劳务关系,这就导致一些人产生了“超过退休年龄就不是劳动者”的错误认识,进而导致在损害赔偿纠纷中,老年人,尤其是70岁以上老年人的误工费请求往往得不到支持。当前,各地司法机关在办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针对老年人的误工费问题,通常对受害人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形进行单独规定,且不同地区相关裁判规则在年龄界限、举证责任、证明内容等方面存在着把握尺度不一的问题,这显然不利于老年就业人员的劳动权益保障,阻碍了老年人力资源的开发。
事实上,我国劳动法律对于劳动者并没有年龄上限的要求,超过退休年龄的老年人的劳动所得应当得到认可和保护。因此,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老年人的误工费请求应当从“误”和“工”两个方面综合认定,受害人因所受损害产生误工损失的,不能以超过退休年龄为损害赔偿的阻却或抗辩事由。
从人口发展趋势看,人口老龄化是我国今后较长一段时期的基本国情。为此,我国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确定为国家战略。对于人口老龄化问题,应理性看待。一方面,人口老龄化是长期趋势,职场老龄化将成为常态。另一方面,我国低龄老年人口占比高,健康老龄化程度在提升,老年人的劳动价值有待挖掘,人口质量优势和长寿红利亟待充分释放。从这个角度讲,依法支持老年人的误工费,是从法律上表达对老年人劳动权利的尊重、劳动能力的肯定和劳动价值的认可,有利于营造鼓励老年人继续发光发热、参与社会劳动的良好法治环境。
对此,应充分发掘并以司法等手段保障老年人的劳动价值,增强老年群体持续消费和创新的能力,以此带动部分产业转型,以职位需求的互补特性反向激励青年就业,引导年轻人投身创造性、高技能岗位,维持良性就业环境。唯有如此,才能营造“老有所为”“以为促养”的社会氛围,更好地开发老年人力资源,既帮助老年人实现自我价值,也缓解社会养老压力。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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