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封 —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龙亭区、鼓楼区、顺河回族区、禹王台区禁放区域:东至东环北路—公园路(含)、西至一大街(含)、南至陇海铁路(含)、北至东京大道(含)。
为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放时间
(一)1月22日(腊月二十三)17时至1月23日(腊月二十四)凌晨1时;
(二)1月28日(除夕)17时至1月29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
(三)1月29日(正月初一)至2月2日(正月初五)每日6时至23时;
(四)2月12日(正月十五)6时至23时。
重污染天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放区域
(二)开封精细化工开发区禁放区域:东至园区东外环路(含)、西至奉公街(含)、南至善工路(含)、北至马家河。
(三)其他禁放区域:
1.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及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等重点区域;
2.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3.重要军事设施;
4.文物保护单位;
5.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
6.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7.车站(含火车站广场)、轻轨站、桥梁、码头、主次干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8.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9.绿地、林场、苗圃、草地、湿地、水源保护区等重点防火区;
10.高层建筑、设有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的建筑和在建工程施工工地及周边。
(四)各县及祥符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确定辖区内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需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三、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一)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产品和需要加工安装的C级、D级产品;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非法生产、经营的各类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四、燃放注意事项
(一)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按照说明书正确、安全燃放;
(二)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
(三)不得对准或者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四)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五)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六)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在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五、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县区烟花爆竹经营点经研究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广大群众购买烟花爆竹时,请到合法经营点购买。禁放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七、鼓励群众通过“110”、“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对全市范围内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进行举报。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 周口 —
关于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临港开发区、黄泛区农场管委会,市安防委和环委会有关单位: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周口市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组织落实本辖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组织各乡镇、街道及村(居)委会等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引导和管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依规严格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四、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交通、邮政等部门依法查处,移交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六、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七、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承办喜庆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居民小区内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八、广播、电视、报刊、公众号等各类媒体和各级教育部门、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九、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知的规定。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肃查处。(举报电话:1.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2.公安局110;3.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热线12350)。
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于12月16日前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要求在本辖区进行公告。
周口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周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2月11日
来源:开封市人民政府网、周口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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