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担任青少年足球培训教练期间,杨某利用职务便利私吞学员报名费、培训费,甚至声称“加入足球队可在升学时提供帮助”,进而对学员家长实施诈骗。近日,经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杨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
“侥幸”让他走上职务侵占之路
2019年10月,杨某入职某体育俱乐部,担任足球教练,专门从事青少年足球培训业务。他业务能力不错,得到了不少学员和家长的认可。
部分转账记录
2021年开始,随着俱乐部生意火热,报名的学员越来越多,杨某经手的培训费流水也越来越大。偶然一次忘记上交培训费后,杨某发现俱乐部并未催促。意识到这处“漏洞”后,杨某便抱着侥幸心理,从还没上交的钱款里扣下一部分用来日常开销。培训课程都完成后,俱乐部也未察觉杨某“截留”培训费。杨某的胆子更大了,仅三年时间里,就私吞俱乐部学员培训费达20余万元,被害学员达70余名。
尝到甜头后“变本加厉”实施诈骗
然而,每日接触学员家长的杨某并不满足于只拿培训费的“提成”。2024年,杨某对学员家长宣称自己带着一支高级足球队,如果表现好的话,可以在升学的时候提供帮助。只需要缴纳训练押金就能加入这支球队,并且训练满一年后,押金还能退回。听到如此“划算”的项目,学员家长将钱转给了杨某。杨某并未将钱转给俱乐部,而是继续占为己有。
部分聊天记录截图
转账记录
直到后来,俱乐部工作人员在联系一名学员收取培训费时,对方表示已经将相关费用交给了杨某,但杨某并未将这笔钱上交给俱乐部。至此,东窗事发,俱乐部认真排查财务明细后立即报警。
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4年12月,经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对杨某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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