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建市决〔2024〕第01-007号)
我局于2024年2月3日印发了《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4年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决定对你司开展2024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在规定时间内,你司将相关资料报送我局,经核查,你司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2024年6月28日,我局对你司下达《整改通知书》(中建市整〔2024〕第03-006号),要求你司限期进行整改。截至2024年9月28日整改期满,你司仍未整改到位。你司不满足《建筑企业资质标准》中“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2024年10月29日,我局向你司发出《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告知书》(中建市告〔2024〕第01-008号),并于2024年10月31日送达。你司提出书面申辩,经研究,我局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根据《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撤回你司“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344489681)。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中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提出行政诉讼。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11日
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执法机关存档。
(信息来源: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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