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秦兴涛王幼柏律师婚姻家事团队
近期遇到的一个咨询如下:当事人在离婚后才发现丈夫与他人有婚外情,更过分的是,二人还登记结婚了,该当事人非常愤怒,希望惩治二人的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然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规定,当事人根据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存在以上三种情况并不当然婚姻无效,而是要看提起诉讼时导致无效的事由是否仍然存在。
因此,起诉时是否还同时存在两段婚姻成了部分法院判定后一段婚姻是否无效的要点之一,实践中存在截然相反的判法。
案例一
2000年王某和李某结婚,2005年二人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王某以李某在2004年与她人登记结婚、构成重婚为由,向法院申请二人的婚姻无效。
法院认为,婚姻无效以婚姻的违法行为条件,如违法已经不存在,则婚姻无效的原因消失,不应当再宣布婚姻无效。
因此判决驳回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
依据的正是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8条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1051条之规定。
案例二
1985年,李某与黄某结婚,婚后生育李某某。1990年,李某与张某登记结婚。1997年,李某与黄某经调解离婚。2012年,李某请求确认黄某与张某的婚姻无效。
法院认为,《婚姻法》规定了四种无效婚姻情形: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现已经修改)、未到法定婚龄的。
从《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分析,重婚行为违反一夫一妻制,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是严重的婚姻违法行为,从性质上不应当存在任何的违法阻却事由,产生从违法到合法转化问题,故无论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时,重婚者无论是存在两个婚姻关系,还是只存在一个婚姻关系,均应当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
即使前婚已经合法终止,后一婚姻关系仍然是无效的,故宣告二人的婚姻无效。
可见,上述两个法院出现了完全相反的判决的原因在于对于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8条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1051条之规定的理解出现了偏差。
那重婚行为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
本文完全赞同不存在任何阻却事由。否则必然出现更多的侵犯我国一夫一妻制度的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的出现。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也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中也严格区分了现存的三种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
一
因未达到婚龄而导致婚姻无效的,如起诉时已经达到婚龄,因双方心智已经成熟,能够承担婚姻带来的一定的社会责任,因此确认婚姻无效不再有意义
二
因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而导致的婚姻无效不具备任何阻却事由,此法律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近亲结婚导致更高的遗传病率,近亲结婚并不会出现任何的情况可以改变;
三
因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不存在任何阻却事由,理由在于,我国刑法规定的重婚罪旨在保护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度,举重以明轻,考虑到重婚的社会危害性,不应当因为第一段婚姻结束而否认第二段婚姻本身的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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