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榆林日报以《协议离婚后,能否变更子女抚养费数额?》为题,对榆阳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变更抚养费案例进行了报道。
全文如下:
案情回顾
张某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育有一子小张,2022年2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约定:双方所生之子小张由张某抚养,李某每月给付小张抚养费22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后李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降低抚养费为1000元/月,至小张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经榆阳法院调查核实,本案中李某的履行能力未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对于原告李某要求降低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情况,对于父母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抚养费支付标准,法院通常会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不轻易予以变更。
但如果子女的需求或父母的履行能力发生重大变化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离婚协议虽是一种涉及身份关系的特殊协议,但可以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有关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进行调整,既可以是根据子女的需求上升而上调,也可以是根据父母的履行能力的下降而下调。具体的数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来确定。
法官提醒
按照法律规定,对于父母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抚养费支付标准,法院通常会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不轻易予以变更,但如果子女的需求或父母的履行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进行调整。
来源:榆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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