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中社12月18日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在2024年12月18日发布的公告,王宇恒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王宇恒于2015年5月入职某基金公司,并于2022年5月28日至2023年12月27日担任该公司基金经理。在此期间,王宇恒知悉该基金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等未公开交易信息。

经查实,王宇恒与张某关系密切,并在2022年5月28日至2023年11月2日期间通过微信频繁交流,王宇恒明示或暗示张某交易7只股票,导致张某的交易行为与王宇恒管理的基金发生趋同,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规定。最终,天津证监局决定对王宇恒处以100万元罚款,王宇恒需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如有异议,王宇恒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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