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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安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

詹某销售的手机设备系具有伪装、隐蔽的装置结构,以伪装方式使用,并属于使用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的照相摄像器材,是窃照专用器材,在未取得窃照专用器材销售许可的情况下仍对外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1月12日,翔安区检察院依法以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对詹某提起公诉。翔安区法院依法审理后做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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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丨林艳玉

编辑丨张明明

审核丨郭有道 张晓红 章哲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