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武汉市中心医院急诊科主任艾芬在微博发布诽谤自己的信息,某民营医院K医生(化名)提起刑事自诉未被法院受理。今年12月9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兰州中院”)驳回了K医生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艾芬是一名拥有二百多万微博粉丝的抗疫女医生。今年8月,K医生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下称“城关区法院”)诉称,艾芬曾持续在微博捏造其是假医生、假职称、非法行医等虚假事实,还公布其工作经历、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注册信息等内容,导致不明真相的网友在其微博下发布了大量侮辱、诽谤的评论。
K医生认为,艾芬发布的相关信息单篇浏览量均超数万次,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自己的社会评价、个人名誉因此受损,政府部门的公信力、权威性受到严重损害,且艾芬的行为不仅表明其积极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还持放任心态等。
K医生称,艾芬的相关行为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请求法院追究艾芬的刑事责任。
城关区法院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实施破坏他人名誉,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综合自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来看,认定被告人犯诽谤罪证据不足,自诉人指控被告人犯诽谤罪,缺乏罪证,故自诉人的刑事自诉不符合自诉案件立案条件。
今年8月16日,城关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K医生的起诉。
K医生上诉后,艾芬委托的二审律师是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卢义杰。他认为该案具有一定公共意义,并且与关注领域契合,于是接下了案件。
公开报道显示,卢义杰此前是媒体记者,对名誉侵权、表达权利边界的议题有所关注;现主要从事刑事辩护,了解罪与非罪的法律问题。
查阅相关资料后,艾芬一方认为,诽谤罪构成要件的“捏造事实”,指的是完全虚构、凭空捏造,而艾芬发布微博前均进行了必要核实,平等展示了双方证据,案涉微博具备一定事实基础,不属于完全虚构、凭空捏造,不是刑法上的“捏造事实”。
在其看来,由于医师获取资格、注册执业必须经由行政机关办理,因此,对医师相关信息提出疑问,本质上是对行政机关提出疑问,是依法对行政机关、执业医师进行监督,被监督对象负有一定容忍义务。
艾芬一方还提出,艾芬发表的案涉微博,系其通过查阅相关证件、相关法院卷宗材料、相关医师注册平台、收集政府部门答复、检索公开报道等一系列之后得出的结果,基于此作出的评价属于观点的表达。如果无视查证过程,简单根据结论准确程度来决定是否入刑,不利于保障公民表达权利。
此外,目前证据无法证实所谓浏览次数为“实际”浏览次数,且判断是否“情节严重”,应综合考虑具体情形、造成危害后果等因素,不能唯浏览量论。
兰州中院认为,本案上诉人指控被上诉人犯诽谤罪,应当提供足够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否则法院依法应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是否足以证实被告人有诽谤的犯罪行为,需要结合其控诉的罪名及其所提交的证据进行分析判断。
“现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已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但是根据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以及本院依申请调取的证据可以看出,被上诉人发布的微博信息被转发次数并未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能够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数量;关于浏览数量,因无法排除有重复观看、行为人自己观看、网站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点击以及其他故意虚增点击量而产生浏览数量,故亦不能认定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同时,上诉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的行为存在其他可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终兰州中院认定,K医生主张艾芬构成诽谤罪缺乏罪证,一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K医生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有法律人士表示,刑法是最后法,具有谦抑性,应当区分民事名誉权纠纷与刑事犯罪,法院准确把握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标准,令人欣慰。裁定虽然没有提到,但更深层次的一个逻辑是,公民并非司法机关,客观上无法使用国家强制力、穷尽一切渠道来核查每句表达是否精准,“意图使每句话都正确,方式和结果都只能是限制表达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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