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通常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和技术要求,无证上岗可能导致操作不当,增加事故发生的风险。《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现公布江阴市2起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典型案例
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
引以为戒
案例一
2024年9月5日,江阴市申港街道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江阴市欣之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名员工未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上岗电焊作业。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单位上述行为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江阴市人民政府申港街道办事处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11月14日,江阴市顾山镇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江阴市龙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名员工在所持特种作业操作证过期的情况下,仍进行热切割作业。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单位上述行为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江阴市顾山镇人民政府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8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特种作业范围包含哪些?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附件《特种作业目录》和《关于做好特种作业(电工)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人事〔2018〕18号),包括11个类别54个操作项目(工种)。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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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无锡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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