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临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通告了8家经营企业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陕西满嘉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筷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笨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
消毒日期:2024年9月14日。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临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14日立案,2024年12月5日结案。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笨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二、西安市临潼区秦唐家宴餐饮餐厅使用的勺子,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消毒日期:2024年9月13日。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临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18日立案,2024年12月5日结案。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笨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三、西安市临潼区鸿升九田家烤肉店使用的啤酒杯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生产日期:2024年8月13日。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临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09月02日立案,2024年11月27日结案。该单位消毒的啤酒杯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法部门调查处置,且主动召回,并立即启动不合格项目原因排查整改,且未造实质性危害后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
四、西安市临潼区龙洋餐饮部使用的小碗、料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 苯磺酸钠计)。生产日期:2024年8月13日。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临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09月02日立案,2024年11月27日结案。该单位消毒的小碗、料碗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 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法部门调查处置,且主动召回,并立即启动不合格项目原因排查整改,且未造实质性危害后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
五、西安市临潼区臻优小吃店使用的小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大肠杆菌。生产日期:2024年8月13日。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临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09月02日立案,2024年11月27日结案。该单位消毒的小碗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法部门调查处置,且主动召回,并立即启动不合格项目原因排查整改,且未造实质性危害后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
六、西安市临潼区丰泰泡馍馆使用的小碗、料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 苯磺酸钠计)。生产日期:2024年8月13日。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临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09月02日立案,2024年11月27日结案。该单位消毒的小碗、料碗
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法部门调查处置,且主动召回,并立即启动不合格项目原因排查整改,且未造实质性危害后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
七、西安青诺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的油麦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毒死蜱。购进日期:2024年08月09日。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临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09月10日立案,2024年11月22日结案。该单位经营的不合格食品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残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鉴于其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处罚。
八、西安市临潼区臻秦小馆融合餐厅经营的麦芹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甲拌磷。购进日期:2024年08月09日。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临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09月10日立案,2024年11月22日结案。该单位经营的不合格食品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残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鉴于其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处罚。
来源:临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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