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司法便民,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12月18日,兴安县人民法院将调解现场“搬”到了行动不便的当事人家中,成功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3年3月,被告以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借款25000元,原告以现金方式将借款给付被告,当时被告没有向原告出具借条。此后十余年时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欠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2023年10月3日,原告再次找到被告要求还款,被告仍予以拒绝,在原告要求下,被告向原告补写了一张借条,并约定借款期限。现借款期限已满,但被告未依约还款,故诉至法院。
兴安县法院受理此案后,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案件事实,经过沟通,双方都有调解意愿。但因被告身体原因,无法前往法院参加调解。承办法官考虑到被告身体状况并征询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决定与原告一同前往被告家中进行调解。
在调解现场,承办法官找准案件症结,通过对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增进理解和包容。最终,双方就本案矛盾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并当场签署调解协议。至此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此次巡回法庭上门调解,是兴安县人民法院发扬和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缩影。下一步,兴安法院将继续秉持“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立足审判职能,在服务基层社会治理方面不断发力,加大巡回审判力度,把巡回法庭开进村委会、田间地头,就近解决百姓身边的“家长里短”,最大限度方便群众、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文 编| 高 燕
初 审| 张 睿
终 审| 欧阳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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