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忻州市交通运输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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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晋0902交罚20240211号

违法行为类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违法事实:2024年7月15日,山西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取得忻州经营区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擅自派单给晋 HF79070(绿)号车驾驶员祁某某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经我队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承认其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罚款:罚款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