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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8日,南都记者从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官方微信公众号了解到,该局今日通报了第三批共6起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案例,包括无证办学2起,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1起,非学科类机构违法开展学科类培训2起,超前超标开展学科类培训1起。

据悉,为进一步巩固“双减”成效,深化治理成果,维护校外培训市场秩序,中山市教育系统2024年共查处违法校外培训11起。

类型一

无证办学

案例一:中山市坦洲镇BM琴行,位于中山市坦洲镇环洲北路9号锦绣国际花城花锦苑37卡,2024年6月5日检查发现该机构招收学生提供非学科类培训服务。经查,属于无证办学情形,违法所得360元。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60元。

案例二:中山市东区XKH智能科技中心,位于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8号远洋广场5幢3区102卡之一,2024年5月8日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街道办事处检查发现该机构销售平板电脑及学习课程,以及学习宣传资料等材料。经查,其属于无证办学情形。鉴于当事人没有收取培训费用,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警告”处罚。

处理依据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一)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

类型二

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

案例三:中山市东凤镇XX托管服务中心,位于中山市东凤镇伯公社区凤翔大道83号金爵豪庭41幢110卡,2024年3月31日检查发现该机构现场开设小学数学班、初中数学班,以及数学教材、试卷等材料。经查,属于无证办学情形,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处罚。

处理依据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二)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三)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四)其他未经审批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

类型三

非学科类机构违法开展学科类培训

案例四:HE教育培训中心(中山)有限公司,位于中山市石岐街道盛华路9号二层、三层(二层211卡、213卡),办学许可证记载办学内容为“中小学艺术/科普类校外培训”,2023年12月24日检查发现该址有英语教材、相关板书等材料,经查,属于非学科类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违法情形,中山市人民政府石岐街道办事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14794元。

案例五:中山市东区LB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位于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8号远洋广场3幢购物中心0301卡之3F02I号商铺,办学许可证记载办学内容为“中小学综合素养类校外培训”,2024年5月6日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街道办事处现场检查发现该址有教学写板、上课桌椅、电子屏幕,工作台上有英语习题及教学资料等资料。经查,属于非学科类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违法情形。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将所收费用全部退还学员,故认定其没有违法所得,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警告”处罚。

处理依据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一)线下培训机构开展线上校外培训的,但是以现代信息技术辅助开展培训活动的除外;(二)线上培训机构开展线下校外培训的;(三)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四)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五)其他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开展培训活动的。

类型四

超前超标开展学科类培训

案例六:中山市石岐XGX教育培训中心,位于中山市石岐街道康华路4号2层4卡,2024年1月25日现场检查发现教学测试等资料,有多名教师给学生上课。经查,属于学科类培训机构超前超标培训情形,中山市人民政府石岐街道办事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6861元。

处理依据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三)超前超标开展学科类培训的。

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要遵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要求,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南都记者 刘继贤

来源: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