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财产纠纷的裁判原则
编者按
在恋爱关系中,为了加深情感联系和展现爱意,情侣间常通过转账、发送红包、赠送高价值礼物等形式进行经济上的交流与互赠。然而,当恋爱关系终止时,这些财产的分配与处理方式便成为了一个问题。司法实践中,由此类情况引发的财产争议屡见不鲜。鉴于此,本文旨在探讨恋爱期间财产纠纷的性质认定,并梳理司法实践中相关的裁判规则。
案例引入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于2022年1月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共同表达了缔结婚姻、共度未来的愿望。在同年12月的交流中,刘某多次向李某表达了对购买某小区公寓的兴趣,而李某则回应表示愿意协助筹集资金。2023年8月,两人一同前往购置公寓,期间李某通过银行转账向刘某支付了750,000元。所购房产登记于刘某名下,并由其居住使用。随后,双方关系破裂,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归还之前支付的750,000元款项。
判决结果
本案中,原、被告系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已经谈及结婚等事项,被告向原告转账750000元。在恋爱关系中,这种大额转账应当区别于普通的小额赠与行为,不应认定为情侣之间的无条件赠与,应当认定为原告以结婚为目的对被告的赠与行为。因此,本案原告向被告转账的750000元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现原、被告解除恋爱关系,未缔结婚约,原告有权撤销该赠与行为。被告应将原告赠与其购买不动产的750000元予以返还。
性质认定
上述案例中,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为附条件的赠与,在双方未缔结婚约的情况下,赠与一方有权撤销该赠与行为。从法律角度分析,恋爱可以被分为简单的恋爱、具有同居关系的恋爱以及有婚约的恋爱。基于此,恋爱期间的财产纠纷也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不同关系而被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
(一)简单的恋爱关系
在恋爱期间,双方当事人在能力范围内互赠礼物可以认定是维护爱情的一种手段,可以认定为一种赠与行为。对于车辆、房产类的贵重礼品,若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确实属于单方面自愿赠与,仍视为赠与。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会考虑到双方的经济能力,在自愿赠与的认定下,结合平等原则进行处理。对于恋爱期间的金钱纠纷,司法机关会依照有关“赠与行为”与“民间借贷”的构成要件及相关证明来对财产纠纷的性质进行认定。
(二)存在同居情况的恋爱关系
同居与恋爱的不同之处在于双方当事人共同生活。在同居期间,一方给另一方的相关金钱用于共同生活消费的,属于两人共同消费,对于此类金钱,不再存在返还与否的认定。对于礼物赠送以及金钱转账的性质认定则参照恋爱期间的认定方式。
(三)具有婚约的恋爱关系
一旦有了婚约,双方当事人都有了期待走进婚姻的愿景并为之付出。如果只是简单的互赠礼物,一旦双方分手,赠送的礼物是否归还,要根据赠与财产的性质认定。如果是属于彩礼,是基于风俗习惯定亲所用,则应当予以归还;如果属于价值较大的物品,如房屋、高档家具等,属于与结婚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则是附条件的赠与,也应当返还。
裁判原则
在处理恋爱期间发生的财产纠纷时,不同地区的法院会根据当地的习俗、文化传统以及社会观念来综合考量,从而作出相应的判决。这种地域性的司法实践形成了多种各具特色的裁判规则,为解决此类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参考依据。具体而言,一些地区可能更强调恋爱期间的财产往来应视为双方自愿的赠与行为,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存在欺诈、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否则法院可能不会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在另一些地区,法院可能会更加关注恋爱双方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以及财产投入对双方关系的贡献程度,据此来裁决财产的分配与归属。此外,还有地区可能会考虑恋爱期间双方是否已订婚或有明确的结婚计划,以及这些财产是否作为婚姻准备的共同投资等因素,来做出更为细致的裁决。因此,在处理恋爱财产纠纷时,深入了解和把握当地的相关裁判规则,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纠纷的合理解决具有重要意义。以下不同的裁判规则可以在解决此类案件时作为参考。
(一)一方当事人为维护恋爱关系而进行大额的转账,且双方当事人并未存在任何婚约约定的,分手时考虑到转账方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从平衡双方利益出发,接受方应返还部分款项。
(二)在双方当事人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而购置房产等财产,当二人无法实现结婚目的时,给予方请求返还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三)在恋爱期间,给予钱财的一方当事人无法证明案涉款项属于彩礼且双方不存在婚约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该款项视为对另一方的一般赠与。
(四)基于恋爱关系发生的款项往来,一方当事人无法证明双方具有借贷合意的,该款项视为因婚恋产生的经济纠纷,接受方基于公平原则返还部分款项。
(五)在恋爱期间发生的款项往来,接受方在分手后出具借条给另一方的,该款项视定为民间借贷,接受方主张为赠与行为并不予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规定
(一)有关彩礼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二)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
1.《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民法典》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三)有关借款合同的规定
1.《民法典》第667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民法典》第668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