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以借款的名义诈骗同一个人,其中有几笔,你说是借款,那这个借款的金额应不应该从涉案诈骗金额中扣除。比如现在有个人对你说自己是做工程老板,有关系,让你借钱给他一起做生意,每年能赚几百万,赚不到的话他给你补,前后你向他转了十几次。其实对方就是一个没有固定职业,蜗居在出租房里,欠了一屁股债的这么一个人,拿到钱以后,他都用来赌博和还债了。那这个案子定诈骗肯定是没有问题的,现在的问题是你向对方十几次转账,对方称其中有两笔是借款,也有借条,那么应不应该在总的诈骗数额中把这两次借款的金额扣掉?
回到这个案子本身啊。对方向你借钱,他说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拿到这笔钱后,他也确实用来赌博和还债了,他名下没有任何可以变现的资产,没有稳定收入来源。之所以会有借条,是因为你跟他要钱的时候,他为了拖延还款,继续骗取信任。所以说这两笔钱在整个诈骗里都有着概括的故意,是不可能从涉案金额里扣除的。对于这种以借款为名的诈骗,借款金额到底能不能从涉案金额里扣掉,主要就是看你拿到钱以后的用途,通过资金流向推定你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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