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测绘资质管理质效,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测绘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从测绘资质申请、资质与项目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全面加强全区测绘资质管理,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

《实施细则》明确,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的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宁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除外。根据实际情况可委托申请单位所在地级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实施细则》规定,申请测绘资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测绘资质的书面决定。测绘资质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测绘资质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换发新的测绘资质证书。测绘资质单位申请注销测绘资质的,应当提供测绘项目、合同已全部履行完毕的书面承诺,提交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申请,宁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开资质注销信息并办理测绘资质证书注销手续。测绘资质单位要定期在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报送测绘项目清单。测绘资质单位承担测绘项目内容含军事设施、电厂、重要交通、水利、能源、通信、资源开发等保密或敏感区域,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数据。

《实施细则》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测绘资质检查实行县(区)普查、市督查、自治区抽查工作机制。收到有关测绘资质单位的投诉、举报等,由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问题线索对该资质单位实地调查核实,办结后及时将情况书面报送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实施细则》强调,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测绘资质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予以公示。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将依据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测绘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该单位在三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宣传教育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