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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创意的火花到作品的呈现,再到最终的经济回报,这一路上的每一步都充满了不确定性。创作者们不仅要面对内容创作的压力,还要在复杂的合同条款、多变的结算规则中艰难前行。

今天来聊一下微短剧因为预算和决算的原因导致的结算扯皮。

一、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10日,上海某公司(甲方)与北京某公司(乙方)签订《委托摄制合同》约定上海某公司为出品公司,北京某公司为制作公司,总制片人为赵某某,甲方指定制片人为房某某。

202年12月20日,上海某公司和北京某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开机时间定于2021年1月6日。

2020年11月26日,上海某公司向北京某公司转账汇款606653.4元,备注影片制作首款。2020年12月30日,上海某公司向北京某公司转账汇款1,011,089元,备注为影片制作二期款。

2020年12月30日,北京某公司向上海某公司发送《延期开机说明函》,由于原告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原因,尚未取得备案号和协拍函。1月12日,原告仍未取得备案号,且无法申领佛山市政府针对剧组派车所发放的协拍函和车辆通行证,遂遣散剧组,并建议原告取得规划备案号后双方另行协商开机日期。

2021年3月25日、26日,赵某某分别分两次向北京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某汇款共计30万元,该费用系代上海某公司向北京某公司支付的合同款项。

2021年3月30日开机,预计2021年4月13日杀青。但双方由于佛山筹备结算和珠海拍摄预算问题产生争议,导致矛盾扩大。

上海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委托合同,返还委托制作费用190万余元;北京公司反诉要求判令上海某公司给付北京某公司第三、四期款40万余元。

二、答辩意见

被告在佛山筹备初期,认为第三方公司协拍公司出工不出力,被告承担起了大部分协拍外联公司的工作,并且该公司确定的场景也相继出现问题。2020年12月31日得知协拍外联公司无法取得协拍函,被告当下提出“放弃佛山,由原告追加损耗20万,全剧组立刻转去珠海筹备”的方案,也遭到总制片赵某某的反对。导致佛山地区筹拍阶段产生大量损耗,原本预计的开机时间从拖延至1月12日仍未取得备案号和协拍函。被告在没有得到明确回应的情况下,只能赔付并遣散团队。

双方协商取得备案号后再协商后续事宜,2月7日,赵某某告知拿到备案号了,被告表示愿意用剩下的钱在珠海把项目做完,赵某某让我方正常筹备,她来解决款项事宜,她分别在3月25、26日分两笔款共计30万支付公司后,催促被告于3月30日开机,后续再无其他款项进入。按照行业惯例与协议规定,被告本应于项目结束后才提交结算表,并遵循“多退少不补”的行业惯例。但杀青前1天原告要求被告提供结算依据,以此为付款前提,被告认为原告没有继续付款的意愿,双方陷入僵局。

诉讼中被告提交了摄制组、灯光组、生活制片、美术组、服化组等聘用合同和支付凭证,共计160万元左右,在珠海拍摄成本69万元,反诉原告支付超支的拍摄费用40余万元。

三、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上海某公司与北京某公司签订的《委托摄制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北京某公司在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约定在佛山实际进行了拍摄的筹备工作,后因上海某公司未能取得拍摄许可终止了在佛山的拍摄工作,该期间产生了一定的损失。产生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系双方针对在佛山筹备拍摄期间产生的损失并未及时进行确认,双方对损失的数额以及后续的拍摄预算存在较大的误解,导致影片拍摄完毕后双方就合同款项的支付以及影片的质量产生纠纷。

综合全案情况分析,纠纷的产生系由双方原因共同导致。根据合同约定“如因甲方要求修改影片制作而该等修改将涉及影响制作预算、拍摄计划或现金流量表的执行时,甲方需事先告知乙方,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该等修改对于制作预算、拍摄计划和第三方合同的影响,如拍摄过程中因甲方要求修改影片内容导致乙方产生超出原有预算范围内的相关支出,则双方应协商修改制作预算,并且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增加的相应制作费用由甲方承担。”但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在拍摄计划变更,严重影响制作预算的情况下,并未协商修改制作预算,亦未签订补充协议,北京某公司向上海某公司报送的预算变更信息明显不够全面且不及时,上海某公司赵某旎在未与北京某公司确认损失的情况下即向北京某公司补充支付了30万元,北京某公司即开始了在珠海的拍摄,就此双方均违反了合同约定且没有进行充分的沟通和说明。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上海某公司明确要求解除《委托摄制合同》,根据本案的合同性质、合同目的以及双方存在的违约行为,一审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合同解除后的后果,双方未对影片的质量作出具体约定,根据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亦难以精确计算在佛山筹备拍摄期间的损失情况,故一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损失产生的原因、损失金额的合理性、垫付费用的情况等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定。

二审法院:根据涉案合同约定,“预算”与“结算”存在差异,涉案合同约定了总预算,并要求北京某公司在影片开机前7个工作日内制作预算并取得上海某公司的同意。“结算”发生于影片成片完成后,由北京某公司制作费用结算表,如超出双方达成一致的预算,则由北京某公司负担,如有结余,则返还给上海某公司。北京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上海某公司赵某旎发送了“《线上情缘》佛山结算表”及珠海预算表。由于佛山阶段实际并未发生影片拍摄工作,故尚未进入结算阶段,结合赵某旎在微信中所称“我确认了佛山的预算”,本院确认2021年4月8日北京某公司发送的“《线上情缘》佛山结算表”,应为预算。对佛山阶段的预算1,614,576.42元,上海某公司予以认可。

北京某公司于珠海拍摄后,向赵某旎提供了预算表,预算金额693,813元。对珠海拍摄预算,赵某旎并未确认。

北京某公司明确,2021年4月12日涉案影片停机,又称涉案影片于2021年4月13日杀青。但并未向上海某公司提供拍摄完成的影片,北京某公司关于上海某公司向其支付第三、四笔款项的主张,并无充分证据佐证。

上海某公司作为委托方,因其未取得协拍函导致无法在佛山开展拍摄,致使佛山阶段产生损失。赵某旎于2021年3月支付的30万元,根据其证言及赵某旎的身份,本院确认该笔款项是赵某旎代上海某公司支付。

关于涉案合同的解除事宜,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关于双方与有过错,并解除合同的认定。结合前述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梳理,上海某公司已支付的款项,与北京某公司已完成部分及损失基本相当,北京某公司无需返还。因此,一审法院结合合同履行情况、损失产生的原因、损失金额的合理性、垫付费用的情况,驳回双方关于合同款项的请求的结论,本院予以认可。

一审判决:确认双方委托合同解除,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律师建议:

首先,完善承制合同对于决算、预算的条款约定。常规《委托承制合同》会约定由制片方/承制方控制影片拍摄成本,且不能超出合同约定的固定金额,否则超出部分的费用由制片方来承担。同时承制方应该明确,如拍摄过程中因委托方要求修改影片内容导致制片方产生超出原有预算范围内的相关支出,则双方应协商修改制作预算,并且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增加的相应制作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除了合同约定明确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也必须按照合同约定优先磋商和调整预算,达成一致后继续后续项目的拍摄。否则很有可能如本案判决:法院认定双方都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双方都存在过错,在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承制方额外产生的拍摄费用最终不被支持。

预算和决算条款约定还应该考虑不可抗力、成本审计的特殊性等情况,在合同中优先约定可以减少后期在履行过程中的扯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