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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记者罗忠明 通讯员邓颖琪 林彩燕 “暂时没订单,在家等消息”,劳动者称自己“被迫待岗”到快退休,用人单位却表示是“无薪休假”?近日,鹤山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纠纷案件。

2014年10月,何某入职某实业公司工作。2022年,因公司经营原因,时年58周岁的何某被告知“暂时没订单,在家等消息”,遂自2022年1月起没有回到公司正常上班,其工资结算至2022年1月。2023年2月,即将于3月达到退休年龄的何某向市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请求确认其在2014年10月至2023年3月期间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市仲裁委审理支持了何某的仲裁请求。后来,何某再次提出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2022年1月至2023年3月的待岗工资。因何某已达退休年龄,市劳动仲裁委审理认为和何某主体不适格,决定不予受理。何某遂于2024年2月向鹤山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某实业公司辩称其与何某于2022年1月至2023年3月达成的是无薪放假协议,因此公司无需支付这一时段工资。

鹤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实业公司基于经营原因未向何某作出工作安排,何某亦未主动提出离职,该公司在未与何某充分协商的情形下,单方面要求何某接受“无薪休假”缺乏合理性,也显失公平,该公司的停工非因劳动者何某所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故某实业公司应在何某2022年1月至2023年3月待岗期间,在不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向何某发放当月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后应按江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向何某支付生活费,故鹤山法院依法作出某实业公司向何某支付2022年1月至2023年3月停工工资及生活费合计2.41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劳动者“被迫待岗”,其合法权益如何保障为争议的焦点。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停工工资及生活费。本案通过厘清非劳动者原因待岗与无薪休假之间的区别,依法认定何某为待岗,某公司应支付停工工资及生活费。劳动者作为用工关系中弱势一方,受用人单位管理,用人单位因自身原因未给劳动者安排工作,双方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亦无合意无薪休假,则单方面要求劳动者接受无薪休假显失公平,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处理结果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共同构建健康和谐的用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