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季雨)有的未成年人沉溺于应援集资、高额消费、投票打榜、刷量控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如何认定呢?未成年人的此类大额消费款项是否可以追回?日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结合案例进行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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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童2007年10月出生,是某偶像团体成员A的“粉丝”。阿伟是A的“粉丝”,也是成员A应援团队的负责人之一。2021年8月,中央网信办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饭圈”乱象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严禁未成年人打赏、应援消费等活动,在此通知发布后,阿伟在线上某平台注册经营店铺,出售A的“周边物品”以收集资金,用于为A应援、打榜。

2022年3月至8月期间,小童(时年14周岁)在某线上平台使用手机号注册账号后,在多家店铺消费近15万元。其中7—8月短短一个月时间内,就在阿伟店铺消费6万余元,且购物消费时多为夜间,未告知其家人。

小童母亲表示,其在国外出差期间护照失窃,便将个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转至小童外祖母银行账户。小童的前述消费主要是通过登录其外祖母的支付宝账户支付,款项主要来源于其外祖母的银行账户。小童母亲主张小童与阿伟之间的合同无效,并要求阿伟返还合同款项6万余元,双方协商未果,诉至鼓楼区人民法院。

鼓楼法院3名审判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该案,并广泛邀请代表委员、专家学者、媒体代表、群众代表等20余人现场旁听庭审。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在短短一个月的时间于被告店铺消费6万余元,消费时仅14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上述消费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等情况不相适应,并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案涉合同欠缺民事行为能力要件;被告明知原告系未成年人,仍放任其参与集资打榜,既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违反了公序良俗,法院依法认定原、被告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

本案中,被告作为网络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表面上提供明星“周边物品”及服务,实际上系变相为有关明星艺人打榜筹集资金,引导未成年人进行应援消费,对于合同无效存在主要过错,应当对其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母亲作为监护人,未能按照民法典规定的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妥善履行监护职责,也未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履行家庭保护义务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职责,致使原告在较长一段时间内,用手机从其近亲属账户内转出大额金钱,多次用于上述非理性购物消费,对于合同无效产生的损失也存在一定过错。结合双方的过错情形,法院酌定被告返还原告43600元(62286元×70%)。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