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抚养权纠纷案件中,当涉及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时,孩子自身的意愿犹如一颗被赋予了沉甸甸分量的砝码,每一个孩子的选择,都会深刻影响着最终的判决结果走向。
*具体案例 具体分析 法律科普 仅供参考
关键词:抚养权、子女意愿、未成年人权益
01【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赵女士曾系婆媳关系。李某与赵女士之子张某因感情破裂于2018年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约定婚生女张小某由张某抚养。2023年张某不幸离世。这时,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期望将张小某的抚养权变更至自己名下。而张小某自出生便与赵女士一起生活,且明确表示愿继续与赵女士生活。
02【办理过程】
陈思奇律师凭借其在离婚抚养权案件领域积累的深厚经验,在接受赵女士委托后,与当事人展开了深度的沟通交流。在交流过程中,陈律师以其专业的素养和细腻的情感关怀,耐心安抚赵女士因案件带来的焦虑情绪,并凭借其敏锐的法律洞察力,为赵女士迅速量身制定出详尽且切实可行的诉讼方案,积极应诉。
在深入案件调查的过程中,陈律师本着严谨细致的专业态度,发现诸多关键事实。其一,李某作为孩子的亲生母亲,在离婚后相当长的时间跨度内,始终未能切实履行抚养义务。其二,李某已再婚重新组建家庭,新家庭面临着较为沉重的经济负担,且李某尚有其他子女需要投入精力抚养。综合上述情况,李某在经济与心理方面均难以满足抚养张小某的良好要求。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自张某与李某离婚后,张小某一直随父亲生活,并在爷爷奶奶的悉心照料下成长。在日常生活中,张小某的上学接送、生活起居、学业辅导等诸多方面,均由爷爷奶奶全程负责。长期的共同生活使得祖孙之间建立起极其深厚且融洽的情感,张小某对奶奶赵女士有着强烈的情感依赖。从生活环境来看,张小某目前所处的生活居住环境稳定,学业亦没有遇到困难,整体环境十分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再者,赵女士自身具备稳定的住房条件和可靠的经济收入来源,从物质到情感,均有充分的能力与强烈的意愿继续照顾孙女。此外,张小某现已年满十岁,属于法律规定的八周岁以上需重点考量意愿的未成年人范畴。在本案抚养权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其个人明确表态与奶奶感情更为亲近,且坚定希望继续跟随奶奶生活,这一主观意愿在抚养权判定过程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
开庭审理阶段,陈思奇律师基于前期收集整理的充分且确凿的证据,有条不紊地分别向法庭一一举证。同时,陈律师递交了一份逻辑严谨、论据详实的代理词,从事实与法律的双重维度,以清晰的条理、有力的论据,深入浅出地阐述了赵女士在抚养张小某方面所具备的优势,从各个角度论证了赵女士更适合抚养孩子的充分理由。最终,法庭在审慎考量案件并充分研究双方证据与观点之后,认可并采纳了陈思奇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驳回原告李某诉请。
03【律师观点】
在抚养权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中,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无疑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关键问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着重查明一方当事人是否存在法定的不适宜抚养子女的特殊情形,如是否有家庭暴力、遗弃、虐待等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恶劣行为。这些法定情形,将成为决定抚养权归属的关键否定性依据。
除上述法定特殊情形外,法院还需综合考量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条件,包括经济能力方面,这其中涵盖了诸多角度:经济能力方面,包括收入水平、财产状况等是否足以支撑子女良好的生活与教育需求;居住环境方面,包括居住场所的稳定性、安全性、舒适性以及周边配套设施是否利于子女成长;工作稳定性方面,稳定的工作意味着稳定的收入来源与规律的生活节奏,对子女的抚养照料具有重要保障作用;既往抚养孩子的习惯方面,观察哪一方在过去的时间里更积极主动地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包括陪伴时间、教育投入等。
通过对这些多维度因素的综合权衡,确定未成年子女跟随哪一方当事人生活能够在身心健康成长与合法权益保障方面获得更大程度的优化。对于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抚养关系变更问题,法院不仅仅需要综合考量各方当事人的经济生活条件、与孩子的亲密关系以及孩子目前的生活学习情况等诸多常规因素,更应当以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为优先原则,通过合法、合理、合情的方式充分深入地了解被抚养人的主观真实意愿,把握孩子内心深处的真实想法和个人偏好,进而在权衡利弊之后,选择由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与义务。
【畅森律师提醒您】
法院在针对抚养权纠纷案件进行判决时,会全面综合地考虑子女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父母各自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多方因素,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子女在成长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与切身利益。因此,在抚养权纠纷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本人所表达出的真实意愿,高度重视他们在面对家庭变故时的内心感受,齐心协力为他们营造一个充满爱与关怀、温暖与支持的成长环境,让每一位孩子都能在法治的阳光关怀下,绽放出属于自己的绚丽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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