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4】756

当事人双方按照民间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没有结婚登记,那么当一方当事人去世后,另一方当事人能否分得遗产呢?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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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原告张老太次子张二与被告李某按照民间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是未登记结婚。其后,被告李某与张二以夫妻名义开始共同生活。2023年,张二突发疾病去世,被告李某办理完丧葬事宜后,原、被告因赡养问题出现纠纷。因张二名下银行存款由被告李某持有,为此,原告以继承权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其已故儿子的全部遗产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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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二与李某虽已举办了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没有登记结婚,首先按照同居关系进行析产,张二的财产才属于遗产。张二与李某分别存储于其个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由各自所有,家中的现金由双方等份额共同所有。

张二遗产共有9万余元。关于继承份额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被告与张二虽非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但二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活上相互照顾,经济上相互扶助、相互依赖,精神上相互慰藉,且在张二住院治疗期间李某均全程陪护,在其死亡后的一切丧葬事宜均由其操办,费用由其支付,故本案被告李某虽非张二的法定继承人,但系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依法可以主张参与张二遗产的分配。综合考虑被告与死者同居时间等因素,法院酌定李某以20%的比例参与分配张二的遗产,更能兼顾案件客观实际。

法院判决:由被告李某支付原告张老太继承的遗产7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被告亦主动履行完全部判决款项。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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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之后的,以结婚登记为婚姻关系成立与否的依据。未结婚登记的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双方财产等问题按照同居关系处理。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及遗赠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继承,但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遗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来源:山东高法、巨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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