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人工智能生成的发明不被赋予发明人身份,只有自然人可以署名为发明人。此外,人工智能作为辅助工具的发明可以由参与创造的自然人列为发明人。

值得关注的问题如下:

1. 发明人署名必须是自然人

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 4.1.2 节明确记载了“发明人应当是个人, 请求书中不得填写单位或者集体, 以及人工智能名称”。在专利文件中署名的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 人工智能系统以及其他非自然人不得作为发明人。当存在多个发明人时, 每个发明人都必须是自然人。发明人所享有的获得收益的财产权利和署名的人身权利均属于民事权利, 只有符合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才能作为发明人相关民事权利的权利人, 人工智能系统目前不能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 因此不能作为发明人。

2.权利要求的方案不能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对其限定的全部内容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 又包含技术特征, 该技术特征并非仅体现在主题名称中, 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人工智能算法或模型以数学理论为基础发展而来。如果一项涉及人工智能算法或模型的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仅涉及抽象数学理论或数学算法, 不包含任何技术特征, 则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如, 一种基于抽象算法且不包含任何技术特征的通用神经网络模型建立方法, 或是, 不包含任何技术特征的利用优化后的损失函数对通用神经网络进行训练加速训练收敛的方法, 均被认为是一种抽象数学算法, 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