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特别是受损比较严重的车辆,虽然经过维修,但是在车主转让时,必然会因为车辆曾经遭受过碰撞,进行过维修,而影响转让的价格,也就是所谓的事故贬值损失。那么车辆贬值损失能否得到支持呢?12月19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2年5月10日,王某驾驶中型货车,沿如皋市某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某路交叉路口时,未保持安全距离碰撞前方由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致李某车辆损坏。交警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事故责任。保险公司评估,李某车辆贬值损失金额为8万元。王某投保的保险公司拒绝就贬值损失进行赔偿,后李某诉至如皋市人民法院。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赔偿范围的认定,第十一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代替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原告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并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财产损失范围。本案中,从案涉车辆的维修清单来看,事故车辆未出现不可恢复的内伤且受损部位可以通过维修进行恢复,原告也可另案主张事故车辆的维修费用。
目前我国并不存在统一的车辆贬值国家标准,即便原告的车辆贬值损失系通过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该评估机构所依据的未出险车辆二手车市场价格系通过询价方式得出,所询车辆价格并非由官方或者权威的机构发布,且二手车市场价格具有多种不确定,难以根据该不确定性价格计算得出确定的车辆贬值损失。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贬值损失是车辆修复前后价格的差额,这种差额只有在交易过程中才产生,若不进行交易,就不存在。同时在实践中贬值损失一般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车辆修复后的价格不仅依赖于评估人员的经验判断,还受市场因素的影响,而市场的多变和不可控性,加上评估人员的主观因素,使得贬值损失很难形成一致意见。”该案一审承办法官介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造成车损后的赔偿,系针对车辆本身的赔偿,一般车辆修复后能正常使用即可,即只赔偿车辆修理费,不赔偿贬值损失。保监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财产贬值损失问题的批复》也明确规定贬值损失系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
通讯员 陈思思 赵丽华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严君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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