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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唱会本是歌手

与粉丝之间的双向奔赴

但不少满怀期待的粉丝都遭遇过

买到“柱子票”“栏杆票”“台阶票”

“奇葩票”的烦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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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唱会中的“柱子票

这类票因视野受限

观众在演出中往往

“只闻其声、不见其人”

案例一

高价购票却遇“柱子票”

诉至法院请求“退一赔三”

去年,消费者倪某等9人

以699元、999元、1299元等

价格购买梁静茹上海演唱会门票

却买到“柱子票”

严重影响观看体验

于是将上海某演艺公司起诉至法院

请求“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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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演艺公司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认为增加舞台角柱作为承重

属于常规舞台设计

原告证据不能证明其视线被遮挡

即使被遮挡

也尚未达到导致合同目的

不能实现的程度

本案原告既未现场提出异议

也未中途退场

案涉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案例二

大型设备遮挡视线

要求票务平台全额退款

购买某知名歌手演唱会

海口站门票的吴先生

也遭遇了“奇葩票”

去年2月,吴先生在某票务平台

花费1700元购买了演唱会门票

到演唱会现场后发现

其座位紧靠大型脚手架

且脚手架至少遮挡了

一半的舞台视线

导致吴先生观感体验极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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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演唱会现场

演唱会结束后

吴先生将某票务平台

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要求某票务平台退还

其购买演唱会门票所花费的1700元

法院判决

针对案例一

今年6月,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

对这起案件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判令被告以阶梯式退票比例

按单张票价420元、650元、910元

的标准退还原告票款

近日,二审法院

维持一审原判

案例二

经法院主持调解

某票务平台退还了吴先生1700元

演唱会主办方对于“柱子票”等“奇葩票”

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演唱会的高票价本应带来更好的视听体验,以满足消费者的精神需求。但购买到“奇葩票”,会导致消费者的现场体验感直线下降,无法实现满足精神需求的合同目的,主办方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主张主办方在未提前如实告知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出售“奇葩票”的行为构成欺诈,要求主办方“退一赔三”。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营业性演出广告的内容误导、欺骗公众或者含有其他违法内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并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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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综合央视新闻 人民法院报 北京青年报 中国之声 上海闵行法院

责编:黄慧儿

审核:方琮 高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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