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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法治也并非一朝一夕能够完成。一个完善法治社会的构建,不仅需要顶层良善的制度设计,更需要民众的参与整个社会的观念奠基,只有一个国家的民众真正理解、践行了法治的观念,将其成为一种生活常识与习惯,一个社会的法治生态才能真正稳固。因此,理解法治的观念根基,对于我们今天法治社会的循序渐成,尤为重要。

根基一:平等观念

平等是法治的社会基础,法治要捍卫和实现的就是人人平等、破除特权。对于公民而言,平等应当成为内心一种坚定的信念和价值追求:人和人之间存在财富、能力、长相、健康、价值观念等诸多方面的差别,但是,在权利、义务、法律地位和人格尊严上,我们每个人都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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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基二:权利意识

人的权利即人权,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道德和法律基础。人因为是人,所以有人权,人因为有人权,才可能活出人的风采。法律限制的是公权力,保障的是私权利,在法治社会,每个公民都应具备权利意识,并且要珍惜和尊重自己的权利,当权利遭到他人或强权侵犯时,要敢于为权利而斗争。

同时,权利意识还包括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只有每个人都珍惜自己的权利并尊重他人的权利,才能造就一个人人都享有权利和尊严的美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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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基三:契约精神

从根本上说,法治就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政府之间的一种契约契约精神意味着大家都在同一套文明规则下行事。在个体事务中,契约精神意味着自己对自己的决定负责;在市场经济中,契约精神维系着合同的执行,捍卫着社会的信任,是实现社会合作的观念基础;在国家与社会层面,契约精神牵涉宪约、让渡权利,它是政府公共管理权力的合法来源,也是社会对公民权利充分保障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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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基四:程序正义

法律的目的是要实现结果正义,但也因此,人们在观念上更容易注重结果正义,而忽视了法治的程序正义。法律要实现正义,必须依靠一套确定的流程和程序,因此法律的正义,首先是程序的正义。如果只为追求结果的实质正义,而破坏本来公正、公开、透明的程序正义,过度信奉“不管白猫黑猫,抓住老鼠就是好猫”的逻辑,那么最终这只猫有可能将锋利的爪子伸向主人。

被破坏的程序正义只能在之后带来更大的司法灾难。程序正义能最大限度地保障结果的实质正义。只有拥有程序正义的根基观念,我们才能真正平等地对待原告、被告双方的合法权利,正确地理解、尊重双方律师应有的司法职责与精神。

更重要的是,程序正义严格框定了司法权力的规范,让司法行为摆脱人情、利益等一系列暗箱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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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关于法治的四个观念根基,均转述自著名法学学者李红勃教授《法律通识》一书。对于今日中国而言,法治建设既需要国家的统筹,更需要全体民众的参与与观念转变,正如李红勃所说;“唯有每个公民都具备了法治的常识,理解了法治的理念,拥有了过法治生活的能力,法治才能从一种构想变成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