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的生存之本是土地和房屋,征地拆迁会动摇农民的根本,所以为了能够顺顺利利地把拆迁任务完成行政机关肯定是离不开村干部的协助的。但是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在农村征地拆迁过程中,很多地方的村委会或“村两委”的身份好像从协助者成为了主导者,甚至一些村干部不遵从村民的意愿,在没有经过村民的同意就擅自出让集体土地,组织人员使用暴力把村民的房屋拆除掉,并且私自扣留村民补偿款……村干部逐渐成为了狠角色。
村干部真的能在基层一手遮天吗?村委会真的无所不能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教育和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由村民委员办理,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行政机关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1、村民委员会无权组织进行征地拆迁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国家要对土地进行征收的,按照法定程序批准之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行政机关进行公告并组织实施。在公告规定期限内,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该持着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没有依法获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没有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是由当地乡、镇人民责令停止建设和对其限定时间进行改正;如果超过限定期限还不改正的,可以对其进行拆除。
所以,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得知:县级以上地方当局是有权力进行土地征收工作的,虽然乡、镇当局在对涉及到没有获得乡村建设许可证和没有按照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具有一定的管理权力,但是无论如何村委会都是没有职权进行土地征收工作的。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如果遇到村委会要求进行土地征收的,说明这是属于违法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以下土地进行征收的要经过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超过70公顷的其他土地。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行政机关批准,而且要上报国务院进行备案。如果是征收农用地的,则应该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如果其中是经过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要同时对征地审批手续进行办理。
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行政机关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要对征地审批手续进行办理,不需再对征地审批另行办理,如果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则应该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征地审批另行办理。
所以,村民委员会是没有权力对土地征收进行审批的。土地征收审批权集中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行政机关来行使,根据被征收土地的不同类型,则需要进行办理不同的审批手续。
2、村民委员会不具备私自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权力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上报并且经过原批准用地的人民当局批准,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是可以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收回的:
(1)需要使用土地是因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
(2)没有按照批准的用途进行使用土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由此可见,在现实生活中,村民委员会为了推进土地征收进程,而随意对村民土地使用权进行收回,这是属于违法的行为。想要收回土地使用权,要上报并经过原批准用地的人民当地批准,并且必须在满足上述任一条件的情况下。
3、村民委员会决不能代替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市、县和乡(镇)人民当地应该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由此可知,在土地被征收的时候,村民委员会是没有权力代替被征收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除非有被征收人委托。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不能进行挪作他用,必须专款专用。如果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需要安置的人员进行安置的,则把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如果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其他单位进行安置的,则把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如果是不需要统一进行安置的,则把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当局应该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由此得知,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征收土地的时候,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一般情况下不是直接发放给被征收村民的。但是有一种情况补助费是直接发放给该村民的,那就是村民放弃安置。
但同时,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才可以办理: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所以,尽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对补偿款进行分配是需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
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村民委员会是没有权力对土地进行征收、代替被征收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以及随意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我们一定要弄清楚村民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如果在现实生活中,出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干部做出超出其职权行为的情况,应该及时阻止,并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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