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重新修订印发了《张家口市新建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规划配建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新标准”),进一步构建完善我市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配建标准体系。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建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规划管理,对标衔接省级最新要求,适应新形势下的规划管理工作,依据省消防安全委员会、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的《防止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工作方案》和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规划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对我市原有标准进行了修改。

标准重新修订后,主要对电动自行车停车位配建指标进行了调整,其中,普通商品房由原来按照每户不低于0.45辆配建停车位改为按照每户0.8辆配建停车位,保障性住房由原来按照每户不低于0.7辆配建停车位改为按照每户0.8-1辆配建停车位,比例均有所提高。

同时,对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区域提出新要求,要求新建项目应独立设置地上停车棚(库)及配套设施,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此外,新标准规定,新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车位的充电装置(充电插座)数量不低于电动自行车停车位的50%;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应按电动自行车停车位数量的10%—15%比例配建充电装置。电动自行车每车停放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
新建项目地上电动自行车棚(库)及配套设施,禁止与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及其活动场所,学校教学楼及其宿舍,医院病房楼、门诊楼等人员密集场所和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贴邻设置。
新标准所述的电动自行车为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桥东区、桥西区、宣化区、万全区、经开区、下花园区、崇礼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他区县可参照执行,或结合实际适度调整制定本地标准。
新标准的制定有利于进一步强化新建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落实保障,满足居民生活的安全使用需求,推动我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隐患综合治理。
新标准从11月29日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2024年3月25日印发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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