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孕妈称吃到发霉面包宫缩入院”一事引发广泛关注,并冲上热搜。据“法治网”报道,一网民在社交平台上发帖称,其购买了A公司的牛乳嫩吐司,在吃了几口后感觉味道不对,发现面包背面已经发霉变质。其正处于孕晚期,食用当天的后半夜,就因肚子痛伴有宫缩住院治疗。
12月14日,此事出现反转,该网民表示,此前发布的内容均为编造,为向A公司敲诈勒索,其通过注入墨水伪造食品发霉问题及添加毛发伪造异物问题。同时伪装孕妇身份,伪造住院记录,试图通过这一特殊身份获取更多的同情和支持。A公司报警后,经过一番调解,该网民现已公开致歉。
法律解读
一、案件导读
事实上,据A公司的调查发现,该网友在一段时间内,已连续对多家食品企业,发起类似食品安全质量的投诉与举报,因此其极有可能是故意通过伪造食品质量问题,恶意投诉以借此牟利。
而在本案中,该网友似乎仅仅是在警方调解后道歉了事,不少人认为A公司甚至可能为此失去多年来积累的口碑,这样的“口头”惩罚显然与其违法行为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并不匹配;但也有不少人认为企业只是个商业主体,不具有名誉权,用不着上纲上线,只要道歉消除影响便可;甚至也有不少人认为该网友造谣的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应当被拘留或者判刑。
那么,此事在法律上如何界定呢?
二、企业的“名誉权”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其中,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该条规定明确阐释了“民事主体都享有名誉权”,而民事主体不只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所以,公司当然也享有名誉权。
与自然人的名誉相比较,非自然人的名誉的最显著的特点在于其与财产利益的联系更为密切,毕竟,名誉权与公司的名望、商誉、交易活动中所享有的信赖额度息息相关,是公司进行商事活动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优势。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公司名誉权的,都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比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具体而言,对于确实侵害到名誉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同时,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消除不良的社会影响,恢复自身的名誉,对侵权行为进行赔礼道歉。至于赔偿数额,需要结合过错情况、实际损失金额、侵权人赔偿能力以及评价降低的幅度等多方面综合分析后判定。
在本案中,该网友编造虚假信息损害了A公司的商业信誉,其仅公开道歉尚不足以弥补公司所遭受的损失,因此A公司作为法人享有名誉权,有权向其主张上述侵权责任。
三、敲诈勒索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该网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食品质量问题等手段向多家公司索赔,这种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很有可能构成涉嫌敲诈勒索罪。
就算索赔未构成敲诈勒索罪的金额标准,也有可能对其行政处罚,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对于企业方而言,当自身名誉受到侵害时,请第一时间进行公证或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明确侵权主体,及时函告责任方,对侵权行为进行协商处理,尽量将损失最小化。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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