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康嘉倩 记者 徐晓安)遗嘱是法律赋予自然人按照自身意愿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但法律对设立遗嘱并非完全没有限制。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生活困难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应该如何处理?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在儿子遗嘱中并未为母亲留遗产的情况下,确认给缺乏劳动能力、难以维持日常生活的年迈母亲保留必要份额。
2000年5月,宋先生与徐女士登记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3年11月,因宋先生身患重病,自感时日无多,遂立自书遗嘱一份,其中载明:财产分两部分,其与徐女士二人共有的某处房产,其去世后归徐女士一人所有;拆迁分到的另一处房产归其与前妻所生儿子小宋一人所有。2024年1月,宋先生因病离世。
2024年4月,徐女士将宋先生的母亲于老太以及小宋诉至法院,要求二人配合完成其所继承房屋的过户手续。于老太年近90岁,在善老中心独自生活。考虑到老人行动不便且可能不识字,应诉能力较弱,案件承办法官联系到于老太所在社区及善老中心,至老人住处向其了解情况,并直接上门送达诉讼材料。
经了解,于老太育有两子,已故的宋先生系其长子。于老太老年丧偶后,与长子宋先生关系不佳,多年来分开居住;次子婚后与配偶同住,负责承担于老太医疗费用,定期来善老中心探望;另有两个女儿生活在本地,生活条件均较拮据。于老太每月有农保退休金800元,需要支付善老中心每月房租280元及水电、饮食等生活费用,难以完全保障老年生活。
基于上述情况,承办法官与徐女士积极沟通协商,告知其于老太目前的生活困境,释明应当给予老人必要的生活保障。考虑到老人尚有一子二女,结合案涉继承房屋价值和双方实际生活情况,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案涉房屋中宋先生的份额由徐女士继承;徐女士一次性支付于老太经济补偿5万元用于其养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本案中,宋先生遗嘱中没有给无劳动能力的老年人保留必要份额,虽其有少量退休金,但难以全面保障晚年生活。法官通过实地走访,充分了解老年人生活需求与困境,在调解过程中做到情理法相融合,妥善化解家庭内部矛盾,既尊重了宋先生遗嘱中房屋由原告一人继承的遗愿,又保障了缺乏劳动能力老人的实体权益,实现了保护困难群体利益和尊重遗嘱自由的有效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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