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16时26分
南岸区交巡警支队长迎广大队值班室
接到群众报警
称长生桥镇黄明路长生桥中学路段
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事故双方对责任认定存在争议
接警后
民警迅速与报警人谭某取得联系
据谭某称
其驾驶小型轿车沿黄明路
从长生桥轻轨站往河街方向行驶
至长生中学路段时
因左转进入小区
与后方同向行驶的魏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擦挂
由于双方对事故责任认定存在异议
摩托车驾驶员魏某留下联系方式后离开现场
对此
民警告知双方驾驶人
需前往交巡警大队进行调查处理
当日17时7分
双方当事人来到交巡警大队
在询问过程中
双方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均无异议
但对责任划分各执一词
魏某称
小车掉头未让直行车辆
应负事故全责
谭某则表示
同向行驶超越前方掉头车辆发生事故
应由后车负全部责任
民警在听取双方陈述后
结合事故现场视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
向当事人详细解释了
不同情形下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与标准
经民警耐心解释
魏某最终认识到自己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
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
并主动承担全部责任
魏某表示
今后将吸取教训
驾车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密切留意路况
保持安全车距
南岸交巡警在此提醒广大市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且在特定情形下不得超车,包括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时;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时;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无超车条件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避免事故发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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