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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小槌说法
老人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车祸去世后,获得98万余元赔偿款,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的两位同胞弟弟因该笔赔偿款的归属问题产生纠纷。日前,铜山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因车祸赔偿款分配引发的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01
芈老大系铜山区某村村民,仅有两个兄弟在世,无配偶、子女,父母早已去世,属于“五保户”。自1996年父亲去世后,芈老大就与芈老二一起生活。
2022年7月,芈老大因车祸去世。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98万余元。芈老大的丧葬事由弟弟芈老二操办。
芈老二认为自己照顾哥哥多年,理应继承这笔赔偿款,芈老三则认为,自己和芈老二系同等身份继承人,应均分赔偿款。二人争执不下,芈老二诉至法院,要求将全部赔偿款判归自己所有。
法院审理
02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赔偿款如何进行分配问题。
第一,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在芈老大死亡时尚未由其所有,故该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该赔偿金的分割应在扣除丧葬费相关支出后,予以分割。本案中,芈老大死亡引发的各项赔偿为98万余元,现双方主张按照该数额扣除丧葬费相关支出后予以分割,法院予以认可。
第二,本案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是侵权人对死者近亲属遭受的损失在一定范围内的赔偿,是死者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该财产分割时应考虑当事人与死者的亲密程度以及生活状况的因素,在被继承人的亲人家属之间分配。对于前述财产的分割,应当综合考虑原、被告与芈老大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关系远近、共同生活和经济依赖关系、当地风俗习惯下权利人的生活来源及芈老大去世后对权利人的后续影响等因素,而非简单的平均分割或等额分配。
本案中,芈老大生前在原告家庭吃饭,芈老大的水电、医保缴费等基本生活支出亦由原告家人代缴,原告对本案赔偿款应予多分。综合考虑芈老大本身有自理生活能力、其亦是独立居住,去世时尚不需要他人赡养,法院酌情确定原告芈老二按照55%的比例、被告芈老三按照45%的比例分得前述财产。
一审判决后,芈老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03
提及“五保户”,有人可能会与“上无父母,下无子女”的孤寡老人相联系,但这种印象是比较片面的,与真实情况不符。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等的规定,“五保户”是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供养对象,主要包括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五保包括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孤儿为保教)。五保采取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
●“五保户”遗产是否可以按遗嘱或法定继承处理?
“五保户”的遗产可以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由国家或者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自然人,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原《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五保对象死亡,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该内容在2006年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已经删除,且未对“五保户”的遗产处理作出规定,其遗产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五保户”有法定继承人,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本案中,芈老大第一顺位继承人均不在世,故赔偿款应由第二顺位继承人参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并考虑案件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五保户”遗产无法定继承人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如果芈老大没有法定继承人亦未遗赠他人或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照顾“五保户”日常生活的人是否能分得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该条规定主要是赋予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分给适当遗产的前提是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本案中,如果芈老大生前有邻居照顾起居,则其邻居可以适当分得部分赔偿款。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的生命源于人心所共积的善,它不是昏睡在厚重的法典中,而是像阳光一样铺洒在流动的生活里。一个个恰当的案例折射并赞颂善良的人性光辉,当是应有之义。所以,“照顾了‘五保户’适当分得遗产”正是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引司法,能够为社会源源不断提供向善的力量,弘扬社会至真向上的价值追求。
供稿: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张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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