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看上心仪的房子,向卖主交了购房定金,最后又反悔不想买,这时定金还能退吗?近日,腾冲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定金不予退还。

2021年5月,聂某、夏某通过某经纪公司签订《定金合同》,约定聂某购买夏某名下的房产,房产交易价格为648.6万元。合同签订当日,聂某向夏某支付定金50万元,夏某向经纪公司支付了居间服务费4万元。后聂某以丈夫段某的征信存在问题,无法办理贷款为由,要求夏某退还购房定金。最终双方协商未果,聂某将夏某及经纪公司诉至法院。夏某则认为聂某反悔构成违约,同时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聂某支付违约金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定金合同系实践性合同,自一方当事人交付定金之时起生效。本案中,聂某向夏某购房并支付购房定金50万元,但之后一直未按定金合同约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间,聂某及丈夫多次请求夏某延期,双方直至2022年9月仍在磋商房屋价格。同时,通过庭审查明,聂某夫妇曾向夏某表示愿意承担15万元定金,且二人已在同一小区购置其他房产,可认定聂某已无购买该房产的意愿。本案系因聂某自身原因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系聂某违约,无权请求返还定金。针对夏某的反诉请求,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因夏某已主张不返还定金,且定金已足以弥补其损失,故其反诉请求法院不再支持。同时,因经纪公司的居间服务行为与案件无关,最终,法院判令驳回了双方的诉讼请求。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为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作出了关于购房定金的规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对将要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行充分的了解,否则容易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本报记者 张恒 通讯员 李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