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案情回顾

2023年11月,高某驾驶一辆摩托车搭乘甘某沿国道行驶,当行驶至某路段时,甘某提出其肩负的铁皮卷需要换肩,让高某在靠路边停车。当甘某下车后,肩负的铁皮在换肩时与同方向行驶的电车自行车驾驶员练某发生刮碰,造成练某受伤的事故。事故发生后,经过岑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查取证,甘某携带物品在道路上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甘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练某在事故发生后当晚到医院进行伤口缝合。

后练某诉至岑溪法院,请求判决两被告赔偿因该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0310.63元。

法院裁决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经岑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据此法院认定甘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赔偿责任。甘某肩负的铁皮与练某发生碰撞时,甘某已经离开车辆,不属于车上人员,高某没有参加到整个侵权过程,不承担赔偿责任。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甘某赔偿9876.13元给原告练某。

一审宣判后,甘某提起上诉。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道路交通安全关乎每一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容不得丝毫懈怠与侥幸。在行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不可像甘某这般,携带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物品随意上路。违法运输不仅可能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无辜受伤、财产受损,还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与巨额赔偿责任。每一位交通参与者都应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与安全观念,合法合规运输,文明有序出行。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文字:李一峤∣吴雨凡

编辑:刘泳敏

校对:欧阳豪

审核:覃石金∣覃显芸

-关注岑溪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