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7号)发布,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其中,备受关注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删去“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的相关条款,在全行业引发热议。
(一)
本次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中,主要涉及《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的3个条款。其中,删去“第四章 广播电视节目”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
删去“第五章 罚则”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中的“电视剧及其他”;
删去“第五章 罚则”第五十条第五项“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中的“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
根据修改后发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广电总局相关规定,从事电视剧制作业务和从事其他节目制作业务一样,应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无需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而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则需要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含外资成分、有节目制作经营需要的相关专业人员、申请之日前三年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未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其中,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由广电总局受理并进行审批。其他机构申请,由属地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批。
(二)
如果要弄清删除“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的重要意义,需要先了解原电视剧创作与生产相关审批模式。
传统的审批模式根据电视剧制作单位的规模和能力,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进行分类管理。甲种证通常颁发给实力较强、业绩较好的制作单位,电视剧制作机构在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6部以上单本剧或3部以上连续剧(3集以上/部)的,方可申领甲种证;乙种证则适用于一些规模相对较小但具备一定制作能力的单位,一剧一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言简意赅地讲,就是取消了甲、乙种证的审批,只要获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即可进行电视剧创作生产。
从宏观视角来看,这项改革是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为电视剧创作相关企业减包袱、强体魄的重要举措;而从微观角度来讲,这更是坚持“广电为民”的发展理念,为电视剧创作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全面激发电视剧市场活力的关键一招。
应当讲,“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等审批事项,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稳定行业秩序、推动精品创作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尤其是对于推动更多制作主体向更规范、更高质、更高效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但是,任何制度和政策,并不是十全十美,都是一时一策,不可能做到长久有效施政,都需要与时势相对应,制定符合时代与市场发展的政策。
如今的电视剧市场,正处于疫情后以及市场相对低迷的缓冲期,鼓励更多市场主体投入到电视剧创作生产当中,成为当务之急。
在此背景下,及时取消相关审批政策,降低门槛,实施积极有为的宏观政策,可谓是恰逢其时。
(三)
相关审批改革,显然有着重要的“加温”作用,市场反应也很积极。但也有部分业界从业者担心,放宽门槛的同时,是不是会降低电视剧创作品质。
显然,这种担心并不是少数,而从具体实践来看,推进行业繁荣发展是调整相关审批事项的重要动因;而兜住底线,也就是电视剧创作的文化、价值观、审美理念和社会责任的底线不容突破。
从这个视角来看,审批改革将会促进电视剧管理从事前管理向事中事后管理转变,“宽进严出”也许形容的并不准确,但守住底线的原则永远不会变。
目前,“制播分离”成为电视剧创作生产的重要模式之一,而制作企业又以民营企业居多,取消相关审批事项,能够给予更多小型公司、工作室参与到电视剧创作的机会,将会促进更多颇具创意的电视剧脱颖而出。
这也是广电总局新闻发言人在回答相关问题时,所谈到的“广电总局将进一步加强改进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创作指导、内容审查等工作,通过实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制度、内容审查和《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制度,不断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流程监管机制和创作生产全流程质量管理制度,提高电视剧规划立项、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审查播出等各环节质量把控水平,确保电视剧生产创作播出安全,提高电视剧质量”的核心要义。
无论是此次审批改革,或是此前或以后出台相关政策与改革,其初心就是引导鼓励制作机构创作更多反映时代呼声、展现人民奋斗、振奋民族精神、陶冶高尚情操的精品力作,引导电视剧行业适应高质量发展需求,更好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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