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业务开通啦!

2024年12月18日,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的通知》。通知规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经申请人授权,市公积金中心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划转至售房企业收款账户(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作为购买住房的首付款资金。

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业务是前期实施的首付提取业务的进一步优化举措,将“先付后提”调整为“即取即付”。以往购房者需要先自筹资金支付首付款,然后再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此项业务开通后,购房者选择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可直接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此举进一步减轻了缴存人购买住房的资金压力。

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业务从2024年12月28日起开始实施。有关业务办理流程等可在市公积金中心网站及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

关于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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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的通知》政策解读

现将《关于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持保障作用,减轻缴存职工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的资金压力,依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首付款”工作的通知》(冀建房保函〔2024〕18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常见问题问答

(一)本《通知》适用购买住房范围是什么?

答:适用于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

(二)哪些人可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业务?

答: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购房人为两人及以上的,购房人之间应为夫妻、父母、子女关系。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的提取金额如何确定?

答:符合条件的缴存人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标明的首付款中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且不超过个人账户内可用于提取的余额。具体提取金额由缴存人自行确定。

例1:张三在唐山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计划在唐山市购买一套预售的新建商品房,预计首付款支付300000元,当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151343.75元。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合同选择首付款支付方式为“住房公积金提取+自筹资金”方式,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如何确定?

答: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张三可用于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的最大金额为151330元(按十元倍数取整,且账户须保留不低于十元的余额)。如选择该金额,商品房买卖合同标明首付款300000元,住房公积金提取151330元、自筹资金148670元。

例2:张三和妻子李四在唐山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一套现售的新建商品住房,合同约定需支付购房首付款30万元,张三与李四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均超过16万元。他们可以提取多少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答:张三和李四均申请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提取的,需同时办理,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两人共同提取的最高可提取金额为30万元,由张三和李四协商分配各自提取金额。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的提取频次是怎么规定的?

答:每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直付购房首付款。符合条件的缴存人有两人及以上的,应同时提交提取申请,不能代办。

(五)购房首付款不动产销售发票在什么时候提交?

答:首先,购房人在申请提取时提交自筹资金部分的不动产销售发票。其次,售房企业在收到公积金中心转账资金后应向申请人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部分资金的不动产销售发票,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向办理该笔提取业务的公积金分中心(管理部)提供该票据、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电子版,由公积金中心业务办理部门存入职工提取档案。

(六)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转至缴存人还是售房企业的账户?

答:提取资金由市公积金中心直接划转至售房企业银行账户,而并非划拨至职工本人银行账户。

(七)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业务通过什么渠道办理?

答:目前,缴存人需要持相关资料到购房地住房公积金分中心(管理部)线下网点申请办理。

购房地在唐山市高新区的,到公积金中心路北管理部申请办理。

(八)购房的时候用自有资金支付首付款部分,还可以提取吗?

答:使用“住房公积金提取+自筹资金”相结合的付款方式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自筹资金部分无法办理提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后,可按照规定申请提取。

(九)办理首付提取业务后,在资金未划拨前,职工可以撤销提取业务吗?

答:一般情况下,已审核的提取业务无法撤销。

(十)什么情形下需要退还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答:《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转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的,或者存在购房合同、购房交易行为被撤销、被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终止等情形的,需要售房企业退还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退回资金由公积金中心计入提取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提取资金未退回的,住建交易部门将限制售房企业再次合同网签;资金退回的,公积金中心通知住建交易部门解除合同网签限制。

(十一)本政策中未涉及的内容是否按已有政策执行?

答:是的。本政策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购房提取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政策从何时开始实施?

答:从2024年12月28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