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政府已经认定强拆违法的情况下,施工方仍进场施工,养猪场老板谷建彬进行阻止,被按照破坏生产经营罪公诉。12月17日,案件在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法庭上,辩护律师表示: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对象是正常合法的经营活动,而本案中,强拆行为已经被确认违法,谷建彬阻工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数年前,谷建彬位于吉林市船营区的养猪场面临征收,但双方在拆迁补偿上未达成一致。2023年3月,船营区政府对建彬牧业送达《吉林市船营区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三日后,船营区政府对养猪场强制拆除。
谷建彬不服,向吉林市政府申请申请行政复议。经过调查了解,吉林市政府先后做出两份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船营区政府强拆违法,并撤销区政府补偿安置决定书。
吉林市政府认为:区政府的《决定书》载明:“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内60日内依法向吉林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该决定在3月25日送达,3月28日即强拆,未在实质上充分保障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利,违反法律规定。
同时,船营区政府未提供完整评估报告,无法证明评估师资质、评估过程、评估报告送达的程序等评估事宜合法有效,亦未给出具体的补偿标准及计算方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市政府确认强拆违法后,施工仍未停止。为此,谷建彬多次到施工现场阻止施工。2024年7月2日,谷建彬被船营区公安分局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刑事拘留。2024年11月20日,船营区检察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将谷建彬提起公诉。
辩护律师:如果案情公诸于众,评论区会不会骂声一片
12月17日,案件在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根据检察院指控,谷建彬在经营养猪场期间,吉林市船营区政府对其场房等设施进行征收拆除,2024年4月至6月,谷建彬多次将轿车停放在施工便道上,导致施工车辆无法进入,施工方无法施工。经认定,谷建彬于2024年6月22日至6月30日期间实施的阻碍施工行为,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61854元。
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谷建彬出于个人目的,阻碍生产经营,造成生产经营单位才惨损失,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上,辩护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破坏生产经营罪不成立。律师认为,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对象是正常合法的经营活动,而本案中,强拆行为已经被确认违法,谷建彬的行为目的是为保护个人合法权益,谷建彬阻工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动机具有正当性,谷建彬阻拦施工的行为虽有不妥,但应当认定为私力救济行为。
法庭上,吉林市政府做出的两份认定区政府拆迁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都被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辩护律师还指出,自然资源部有一份关于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其中第二条写明: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而市政府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已经将区政府做出的补偿安置决定书撤销,这说明针对涉案土地尚未进行补偿安置,在此情况下,在涉案土地上施工并非合法施工,被告人阻止违法施工行为,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法庭上,检察院公诉人出具了阻工现场照片及阻工现场视频。照片和视频显示,谷建彬的车子停放在施工现场。
对此,辩护律师认为,这些照片和视频,仅能看出谷建彬在相应期间将车停放在施工现场,但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停放时间长短,而时间长短关乎是否能够达到破坏生产经营罪追诉金额。
检察院公诉人还出具了由鉴定机构做出的工程误工赔偿造价鉴定和价格鉴定,以及工程误工赔偿造价鉴定审计表、施工合同等书证。价格鉴定标的包括机械租赁费损失和人工费损失,其中机械租赁费损失,包括运梁车、龙门吊、炮车等租赁损失;人工费则包括安全员、架梁队员等人员的人工费损失。
对此,辩护律师表示,办案单位当天发出鉴定聘请书后,鉴定机构当天便出具了共计53页的工程误工赔偿造价鉴定,因此质疑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律师同时认为,该鉴定中所涉及的损失统计,全部为施工方单方作出,难以证明实际发生情况,且没有人工费计算标准,未提供转账记录、劳务合同等相关证明文件,真实性存疑。
发表完上述辩护意见后,律师认为,价格鉴定是依据误工损失报告得出,也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律师还表示:船营区政府未依法行政,强制违法拆迁,并违法强行进入现场施工,如果船营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谷建彬破坏生产经营罪成立,就等于将船营区政府的违法行为助力推向更严重境地,如果案情公诸于众,评论区会不会骂声一片。
来源:中国基建报、廊坊新闻网
原标题:市政府已认定强拆违法,猪场老板阻施工被诉破坏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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