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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6期要目

【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栏】

1.监察法基本原则的体系化建构

李智伟(3)

【民法典适用专栏】

2.请求权竞合概念内涵的重新界定

周清林(17)

3.《民法典》加工物归属规范适用问题研究

李定坤(29)

【理论法学】

4.法律学说在我国司法裁判说理中的运用及限度

周晓帆(43)

【刑事法治前沿】

5.论行政犯违法性判断标准的重构

杨秀昌、刘士心(57)

6.论过失犯的构成要件行为及其认定

韩子璇(72)

7.醉驾案件快速办理程序的审视与完善

高峰(86)

【数据与个人信息法治专题】

8.公共数据开放的宪法逻辑

王真平(101)

9.自动化行政违法的检察监督机制:证成与实现

张天翔(114)

【人口老龄化法律问题研究】

10.论老龄化社会下老年人数据来源者权的特殊保护

刘寅(128)

11.养老机构安全保障义务的泛化及重塑

王雪丹(142)

【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栏】

1.监察法基本原则的体系化建构

作者:李智伟(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监察法的核心价值是推动我国腐败治理,实现理念更新、机制构建和法治保障的体系性进阶,并引领了“扩权”与“控权”的平衡。监察法作为经验领域立法,其基本原则是监察法治的基本原理、准则和精神,对纪检监察法学的理论建构与实践运作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目前我国尚未对监察法基本原则达成共识。结合我国监察立法以及理论现状,并以监察法的根本价值和基本矛盾为内在根据,确立监察法基本原则所应具备的法律性、基础性与特殊性的形式标准。基于此,应确立坚持党的领导、依法监察、当事人权益保障、监察全面覆盖、监察权依法独立行使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为监察法的基本原则。监察法的基本原则应尽快通过修法的方式在总则部分明确,并加快推进监察法法典化、健全纪检监察基础理论体系、制定纪检监察裁量基准、融入积极治理理念,以实现“预惩协同型”腐败治理。

关键词:监察法;监察法治;基本原则;体系建构

【民法典适用专栏】

2.请求权竞合概念内涵的重新界定

作者:周清林(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内容提要:请求权竞合制度自身存在矛盾性,既在不断收缩,又在不断扩展。“请求权”的概念并不清晰,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在适用“请求权竞合”时,均不断扩展阵地,将指向责任承担方式的请求权纳入请求权竞合的范畴。实际上,这些请求权不能发生竞合,仅发生聚合。理论上并未将请求权竞合的“构成论”与“效果论”分离,司法实务常从制度效果的选择权视角界定请求权竞合,使请求权竞合制度从五个方面进行突破,以至于突破了作为一项独立制度的限度,成为诸多请求权制度的“容器”。基于此,应当对请求权竞合的概念内涵进行重新界定。严格来说,相较于“责任竞合”,“请求权竞合”的表达更为科学。能够竞合的请求权,只能是原权救济权能意义上的请求权,不能是无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以及对具体责任承担方式的请求权。同时,须严格遵循“构成论”,将请求权竞合定义为一个生活事实导致一个损害后果,在特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同时引发数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关键词:责任竞合;请求权竞合;构成论

3.《民法典》加工物归属规范适用问题研究

作者:李定坤(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原则”与“保护无过错当事人原则”是《民法典》加工物归属规范的重点。相较于简单分析得出适用结果,通过原则具体化为规则作业,详细论证得出结论更符合方法论要求。运用解释方法明确单个原则的核心含义是原则具体化作业的前置阶段。“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原则”支持由能够获得更大满足一方取得加工物。“保护无过错当事人原则”支持由无过错方取得加工物,并赋予其拒绝权。当两个原则发生碰撞时,可以借助碰撞法则与权衡法则化解,其关键是寻找优先条件以确定优先关系。借由两个原则提供的线索,可以区分故意加工与过失加工两种情形进行讨论。在故意加工情形下,“保护无过错当事人原则”具有优先性;在过失加工情形下,“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原则”具有优先性,但加工人具有重大过失的除外。

关键词:加工物;归属;物的效用;无过错当事人

【理论法学】

4.法律学说在我国司法裁判说理中的运用及限度

作者:周晓帆(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我国司法裁判中,法律学说既代表一种知识性权威,也代表一种身份性权威,主要表现为学者观点、法学理论以及实务观点三种类型。在功能主义视角下,法律学说指学者或实务者对法律问题的理论观点、实务处理见解。经验观察表明,法律学说具体发挥着事实认定说理、法律适用说理以及对当事人诉求进行回应的功能。在现行法律体系框架内,法律学说只能作为裁判理由而不是裁判依据,法官援引法律学说需要遵循必要的限度,完成对学说运用的必要性审查、内容审查以及个案论证的融贯性审查。

关键词:法律学说;裁判说理;法律渊源;法律论证

【刑事法治前沿】

5.论行政犯违法性判断标准的重构

作者:杨秀昌、刘士心(南开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行政违法犯罪化问题的解决需回归到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的准确界分上来。关于两种不法的界分标准,学者们提出了多种学说。违法一元论、违法相对论与量的差异说、质量差异说和质的差异说之间存在立论基础与内容展开的逻辑关联。囿于违法一元论的思考方式,量的差异说与质量差异说无法提供有效区分两种不法的方案。违法相对论强调违法判断的独立性,契合法秩序统一的要求。质的差异说可以厘清两种不法的“质别”关系。不同的规范目的决定不同的违法样态,行政不法仅须形式认定,而刑事不法则须实质认定。行政犯的认定应紧扣“保护法益”的核心,对各构成要件要素作实质判断,进而准确划定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的范围。

关键词:行政犯;刑事不法;行政不法;法秩序统一;实质判断

6.论过失犯的构成要件行为及其认定

作者:韩子璇(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我国刑法通说观点将客观的不注意行为视作过失犯的构成要件行为,认为过失行为具备作为与不作为两个属性。这一观点违背了将危害结果作为过失犯必要组成的规范设置。应跳出存在论的思维方式,将注意义务违反行为视为创设一般法所不允许的风险的先行行为。结果避免义务与结果预见义务是由先行行为引发的刑事作为义务,二者并不等同于注意义务。行为人未履行结果避免义务的不作为才是过失犯的构成要件行为。应当采取合作为义务替代行为假设与例外的介入因素排除法分别检验过失犯的构成要件行为与结果。规范界定过失犯的构成要件行为有助于还原监督过失犯罪的规制内容。该类犯罪包含了故意不法与过失不法两个犯罪构成,规制了监督管理义务违反行为与未履行结果避免义务的不作为两个构成要件行为。

关键词:过失犯;不作为;结果避免义务;合作为义务替代行为假设;监督过失犯罪

7.醉驾案件快速办理程序的审视与完善

作者:高峰(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目前的快速办理程序无法高效处理数量庞大的醉驾案件,审前程序仍有较大简化空间。实践中,有关醉驾案件快速办理的多种创新性模式探索存在正当性不足和突破现行法律规定之嫌等问题。“两高两部”制定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通过缩短办案期限、精简文书制作与送达等方式对醉驾案件的办理进行了简化,但尚未突破传统思路,忽视了简化法定审前程序的方式,且快速办理部分的规定存在局限之处。只有通过完善相关规定,探索构建醉驾案件快速办理之审前简化程序等措施,进一步完善醉驾案件快速办理程序体系,才能为全类型轻罪案件快速办理程序的构建积累经验。

关键词:醉驾案件;快速办理;程序简化;权利保障

【数据与个人信息法治专题】

8.公共数据开放的宪法逻辑

作者:王真平(贵州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作为一种新兴的行政方式,公共数据开放被视为数字国家的重要战略,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全面考察我国公共数据开放在宪法上的基础变迁,知情权与监督权适用的宪法依据有待更新,应该将其与发展权尤其是经济发展权,以及新发展理念的宪法基础关联。宪法任务上,开放的公共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和分配方式,在要素结构变革和资源整合分配两条进路上确立了该制度的宪法定位。未来,应该认真对待公共数据开放的宪法价值,保障一般公众等市场主体对公共数据的公平获取、开发和利用权能,重视制度实施中市场主体的主体性价值发挥,以公共性连接促进并致力于实现制度的普惠性。

关键词:公共数据;公共数据开放;生产要素;分配方式;宪法逻辑

9.自动化行政违法的检察监督机制:证成与实现

作者:张天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比较行政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数字政府建设深刻地改变了行政权的样貌,也在救济法领域对行政法制度及理论体系提出了挑战。一方面,自动化行政违法特殊的权利减损属性加大了监督与救济的难度;另一方面,既有的救济手段难以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与此相对,检察机关同时具备相应的规范基础与技术能力,也具备相当的监督优势。为此,检察机关要坚持“数据—行为”混合监督的基本监督模式,破除检察监督之中面临的技术壁垒并防范权力异化的风险,并通过运用确定自动化行政违法的监督范围、合理使用检察建议等制度手段,以及明确与完善行政数据的收集与对接机制、建立数字化的行政数据监督体系构架等具体手段,进一步完善的自动化违法行政检察监督体系。

关键词:自动化行政行为;行政检察监督;行政救济法;数字行政检察

【人口老龄化法律问题研究】

10.论老龄化社会下老年人数据来源者权的特殊保护

作者:刘寅(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网络治理研究院数据法治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在老龄化与数字化共存的背景下,老年人数据来源者权益亟需特殊保护。《数据二十条》所规定的数据来源者权尚未转化为法律表达,现有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对老年人数据来源者的个人数据权益保障不周延,加剧了老龄群体与其他群体的“数字鸿沟”。基于数据公平利用理念,防止老年人数据来源者与数据处理者之间形成锚定效应,避免引发数据要素市场垄断和阻碍数据要素市场持续创新,有必要为老年人数据来源者提供特殊保护。应当明确数据来源者权蕴含个人信息权益和财产权益。从数据处理的全流程视角出发,尊重老年人数据来源者个人信息权益,构建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以实现老年人数据来源者的财产权益。

关键词:数据来源者权;老龄化;数字弱势群体;个人信息保护

11.养老机构安全保障义务的泛化及重塑

作者:王雪丹(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养老机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司法大数据分析显示,养老机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模糊,且有不断扩张的趋势。司法实践中,存在安全保障义务标准不清晰、过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具有法定免责事由不能免责、补充责任演变为主要责任等问题。养老机构安全保障义务泛化既有立法本身模糊、缺失、矛盾等原因,也有审判人员对养老行业的现状及其发展规律认识不到位的原因。养老机构安全保障义务泛化限制了养老行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会对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产生不利影响。要培育养老服务行业良好生态环境,必须厘清养老机构安全保障义务的属性、边界、标准,重塑养老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体系。

关键词:养老机构;监护人;安全保障义务;免责事由;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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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王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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