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于“廊坊新闻网”)

法院已经终审判决乌兰察布市交通运输局应支付给内蒙古神岗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款近4000万元、乌兰察布市交通运输局财政账户被冻结的情况下,该局仍多次提出执行异议,其中一个理由竟然是“2138.3万元为财政国库划拨化债专项资金”,因此不能给。

三次执行异议均被法院驳回后,神岗公司原以为执行款终于能够拿到。未料,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对此,神岗公司一方感觉无法接受。

被判赔偿近4000万后 两个“办公室”自称法人提异议

内蒙古神岗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拥有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店子镇矿区铁矿的采矿权。

2016年,省道223线兴和(大同窑)至镇门堡段公路工程启动,项目建设主体为乌兰察布市交通运输局。 修建公路时,压覆了前述铁矿的探矿权,但双方未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

之后,前述铁矿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未能办理延续手续,2020年,铁矿的补充祥查探矿权公告注销,在此过程中探矿权未能转成采矿权。

内蒙古神岗公司起诉,要乌兰察布市交通运输局做出补偿。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评估,估值3897.17万元。

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理后认为:探矿权属于用益物权,依法应受保护,探矿权是否延续不影响有效期内合法权利人主体资格的认定。项目建设方在未与矿产权人达成补偿意向的情况下实施压覆矿产行为,行为具有违法性,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侵权。2023年12月6日,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乌兰察布市交通运输局、省道233线兴和(大同窑) 至镇门堡段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向内蒙古神岗公司给付赔偿款3897.17万元。

被告一方申请再审。2024年4月3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再审申请。
终审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一方未履行判决义务,内蒙古神岗公司向兴和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兴和县人民法院做出执行裁定,冻结了乌兰察布市交通运输局在中国银行的五个账户内存款。但款项未划拨。

之后,案外人科布尔至卓资山一级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国道331艾勒格庙至乌华敖包段二级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分别以案外人身份提起了执行异议。

这两家“建设管理办公室”的执行异议申请理由如出一辙:均称自己是独立的项目法人单位,只是因为政策原因,被归口在交通局,所以未设置独立的组织机构代码,被冻结的中国银行账户是自己的实际所有账户,法院应予解除冻结。

内蒙古神岗公司则认为这两家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神岗公司认为这两家案外人甚至根本没有依法成立,连登记机关都没有,都不是法人,案外人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案外人仅仅是乌兰察布市交通运输局下属的非独立项目。

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交通运输局未参加听证会,未答辩。

但法院审查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 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 定,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 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本案的执标的为银行存款,应按照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予以判断,执行过程中冻结的中国银行账户系被执行人乌兰察 布市交通运输局登记的账户,故法院的冻结行为符合法律规 定,并无不当,遂于2024年6月分别驳回了两家“建设管理办公室”的异议请求。

市交通局提执行异议 认为化债专项资金不应用于“化债”

在这之后,乌兰察布市交通运输局直接到法院申请了执行异议。该局称:被冻结的账户,其中一个属于科布尔至卓资山一级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 ,冻结金额2321.56万元当中,2138.3万元为财政国库划拨化债专项资金, 由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将化债资金划拨至科布尔至卓资 山一级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账户;100万元属于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与公路局下达2019年公路大中修养护专项资金;200万元为企业缴入科布尔至卓资山一级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履 约保证金,属于规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应返还于企业。另一个账户属于京新高速公路韩家营至集宁段乌兰察布市征地拆迁办公室,被冻结的1319.16万元是征拆专用资金, 由内蒙古高速公路集团三公司拨付,内蒙古高速公路集团发文督促征拆办尽快将征拆专项资金返还。

但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 人的财产。本案的执行标的为银行存款,冻结的中国银行账户登记名称均为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交通运输局,由于乌兰察 布市交通运输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冻结乌兰察布市交通运输局名下的案涉银行账户并无不当,故于8月12日裁定不支持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神岗公司原以为终于可以拿到执行款了,未料乌兰察布市交通运输局又到检察院提出申诉,之后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9月23日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24年10月29日,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决定再审的民事裁定书。对此,神岗公司一方感觉无法接受。神岗公司负责人刘某荷倾诉提出异议。

“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我们已经按照法律取得了胜诉,却迟迟无法执行。”刘某荷无奈表示,“公司之前的法人代表人温存因为案件迟迟未决,承受不住压力,身体垮掉,生活不能自理,只能轮椅出行。多年来,公司不堪重负,无法发放工资,员工也都纷纷离开了。现在唯一的想法就是案件早日得到解决,能快点拿到我们应有的补偿。”

(本文转载于“廊坊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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