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不是我栽的,路不是我修的,你撞上去为什么要让我承担责任?

这难道是祸从天降吗?镇政府怎么也没有想到,有人骑车撞上乡道两边的行道树,最后不幸身亡,这责任也要镇政府来承担,镇政府说,我太冤了,这是比窦娥还冤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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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2日下午,陕西咸阳兴平市丰仪镇一所学校的54岁女老师,在下班后骑电动车回家,在沿洛丰路行驶时,撞上了一根悬挂在马路上方、已经断裂的树枝后不幸身亡。

从图片可以看到,道路两旁是茂密的行道树,其中一棵行道树上,一根比胳膊粗些的树枝,干秃秃的,根部已经断裂,但未从树干上脱落,就悬在马路正上方,距地1米的高度。”死者当时戴着头盔,死者儿子说他母亲当时也是为了避让车辆靠右边行驶。(戴头盔有的时候也挡住视线,妨碍视线)

交警认定死者主责,因为这条乡道没有非机动车道,没有非机动车道,骑电瓶车只能靠最右边行驶,但不能超过15码,根据交通法规定,在机动车道上行驶电动自行车不能超过每小时15码的速度,但54岁的女子是按照正常国标25码的速度在行驶,交警认为死者是超速,所以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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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警的这个责任认定,死者的家属称他母亲是按照电动自行车的国标速度行驶,怎么会是超速呢,因为这条乡道上没有非机动车道,人家怎么可能去从非机动车道走呢,15码的速度行驶也不太现实呀!

交警同时判定当地镇政府负责负次要责任,因为兴平市丰仪镇人民政府未对树木修剪妨碍安全影响通行是发生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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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电动自行车正常最快是每小时25码,这个速度即使撞上去也不会很严重吧,还戴着头盔,至于撞死人吗,如果电动自行车是改装的,交警也会判定是车主全责,而不是当地镇政府次责。

但镇政府也不能认同交警的判责,马路不归我管,这树也不是我种的,为什么要判我有责任呢?

有律师指出,镇政府想要证明自己没有责任,那政府就要出面举证这树是归谁养护的,虽然是乡道,但也不可能没有养护单位,应该是当地的公路养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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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交警的认责按道理说还是挺公正的,但这棵行道树为什么没人养护,这个问题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