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行刑衔接”,又称为“两法衔接”,是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相衔接的制度,既包括“行刑正向衔接”,也包括“行刑反向衔接”。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指“行刑正向衔接”,即行政执法机关将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诉。而“行刑反向衔接”则是指司法机关将部分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移交给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制度。换言之,“不起诉”并不等于“不处罚”。不过,由于“行刑反向衔接”仍处于逐步推进完善的过程,所以仍有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将简要汇总相关法律规定并推荐部分最高检典型案例,以便读者进一步了解该项制度。

【相关规范】

一、《刑法》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三、《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5.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依法对接。对于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检察机关要依法监督。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线索的,移交监察机关处理。健全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制度。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02号)3.反向衔接工作由行政检察部门牵头负责。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承办刑事检察部门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日起3日内提出是否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后,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检察长批准,提出检察意见,移送行政主管机关处理。行政检察部门对行政主管机关的回复和处理情况要加强跟踪督促,发现行政主管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统一协调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对检察意见、检察建议的跟踪督促和跟进监督工作的指导,工作情况汇总分析,以及有关外部协调等工作。

【部分最高检典型案例推荐】

一、最高检“人民检察院行刑衔接工作典型案例”案例五“重庆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2010年8月,被不起诉人谈某某从雷某某处受让其位于重庆市南川区某地的山林。2012年9月至2016年9月,谈某某在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通过直接铲除地表植被的方式,先后修建了四条集材道。经鉴定,合计占用林地面积13.32亩。

2017年11月16日,犯罪嫌疑人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事实。重庆在全市范围内实行集中办理环境资源案件,本案依法由涪陵区检察院管辖。2018年1月15日,公安机关将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7月6日,涪陵区检察院对谈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将谈某某移送林业部门处理。同年12月4日,南川区林业局对谈某某作出责令恢复原状以及罚款6.2万元的行政处罚。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1.综合考虑各项因素,依法决定不起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通过审查案卷证据、详细讯问犯罪嫌疑人,认定谈某某确在未办理占用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了林地进行非农建设,造成林地破坏;同时,谈某某主动投案,在侦查阶段即认罪悔罪,有能力并有意愿补植苗地,且已购买了部分苗木,被损坏的林地具有恢复可能,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2.主动沟通,及时移送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相应处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涪陵区检察院主动走访林业主管部门,通报案情,并就损害林地补植复绿、行政处罚措施等问题听取林业部门意见,提前为移送行政处罚做好准备。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涪陵区检察院向南川区林业局提出检察意见向其移送案件,建议林业部门依法对谈某某违反林业、土地法规的行为给予行政罚款,并对谈某某在涉案林地上补植苗木、复植复绿情况予以督促。

3.做好案件后续跟踪,提升办案效果。案件移送林业部门处理后,涪陵区检察院多次与南川区林业局沟通,及时跟进行政处罚实施及补植复绿情况。后来,南川区林业局对谈某某作出责令恢复原状以及罚款6.2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受损用地已完成补植复绿工作。

典型意义在依法查处破坏生态资源环境犯罪的同时,检察机关综合评估生态环境受损程度,引导违法犯罪行为人自愿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将其作为认罪悔罪和犯罪情节轻重的考量因素。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在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就违法行为是否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主动与林业主管部门沟通,听取林业部门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依法以检察意见的形式将案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做好跟踪督促,使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无缝衔接。

二、最高检‘检察护企’行政检察典型案例”案例四“广东省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反不正当竞争行刑反向衔接案”

基本案情金某系深圳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电子公司”)供应链管理中心经理。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金某利用身为电子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向电子公司的供应商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科技公司”)的朱某提出,给予科技公司新订单,并收取一定比例的回扣。在该订单合作期间,科技公司按约定2元每个产品的比例回款支付给金某共计人民币6.9万余元。2022年11月25日,金某被抓获,将6.9万余元赃款退还至深圳市公安局某分局。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案件来源。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对金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将该行刑反向衔接线索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

调查核实。某区检察院开展相关调查:1.查阅相关案件材料。经查发现金某利用职务之便向科技公司索要提成6.9万余元,对被不起诉人金某进行行政处罚缺乏法律依据。金某并非党员,亦无法给予党政处分。2.召集某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分局召开联席会议,依托在区委统筹下建立的一体构建监督贯通融合体系,共同商议打击企业内部腐败、维护市场秩序的解决方案。

监督意见。某区检察院研究认为,科技公司的贿赂行为涉及企业内部腐败,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应当予以打击。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有监管责任,应对企业破坏公平竞争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加强监管。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某区检察院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分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其针对涉案企业的贿赂问题予以处罚。

监督结果。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分局收到检察意见书后召开案件专项讨论会议,对涉案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分析研究。某区检察院分析了近三年企业内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相关案件,与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分局召开磋商会,就规范企业公平竞争,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创造良好营商环境达成一致意见。某区检察院与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分局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快速查办衔接机制,就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争议磋商、联合执法等方面予以明确,形成反不正当竞争监管合力。对涉及企业腐败的刑事案件,无论起诉与否,某区检察院将依托该机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分局第一时间移送相关案件线索,加大对企业腐败案件中的行贿人员以及相关企业的惩处力度。会后,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分局根据检察意见书和磋商讨论情况对涉案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延伸治理。某区检察院分析无法依托反向衔接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行政处罚的罪名以及相关情况,撰写调研报告向同级人大报告,建议填补相关法律空白,加大力度惩治企业内部腐败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典型意义企业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利用财物贿赂相关单位或个人,破坏市场秩序、侵害竞争者和消费者权利、危害企业信用和社会公德。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以个案办理为切入口,深入分析刑事案件反映出的民营企业内部腐败问题。通过磋商推动建立护企快速查办长效机制,帮助民营企业及时查处“害群之马”,保障企业健康发展,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营商环境。同时,针对涉企刑事案件反向衔接缺乏法律依据,涉罪被不起诉人打击力度不足的问题,向同级人大提出立法建议,做好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行为、加大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力度的“后半篇文章”。

三、最高检“2023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案例六“王某鹏违法购买出售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行刑反向衔接案”

基本案情:2020年8月,王某鹏以1100元价格通过网络从B县某中学教师张某处购买一只人工繁育的赫曼陆龟,后将其以1300元价格出售给王某勇;同月王某鹏又以750元价格通过网络从A市安某处购买一只四爪陆龟养殖。经鉴定:赫曼陆龟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四爪陆龟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2023年7月25日,因王某鹏、安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某县检察院对二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因张某违法数额较小对其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行政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被不起诉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需对其给予行政处罚。某县检察院分别向某县、A市、B县自然资源部门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对违法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为保证监督层级对等,某县检察院报请A市检察院代为向A市自然资源局送达检察意见书。

2023年10月8日,某县检察院对某县自然资源局、A市自然资源局的行政处罚情况跟踪督促,审查后认为A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某县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遗漏“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向某县自然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纠正。某县自然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对王某鹏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B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两个月内未予回复办理情况或办理结果,某县检察院通过B县检察院跟踪督促,B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听取某县检察院意见,从某县检察院调取张某相关卷宗材料,立案并进行调查处理。

某县检察院与县司法局会签《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的意见》,明确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检察意见时抄送县司法局,共同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在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中,统筹考虑与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对接,将行政机关落实检察意见情况,作为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重要线索来源,对行政处罚不当的,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纠正。为提升监督效果,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的衔接机制,共同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四、最高检“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九“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王某某添加某兼职群微信好友。3月14日,王某某按照微信好友的指示携带身份证件和1张银行卡到达指定地点并入住宾馆。3月15日,王某某再次按照对方要求到达指定地点,配合到某银行ATM机验卡,确认银行卡可以正常使用,并将身份证件和银行卡交予对方。王某某通过手机银行查到其银行卡内转入5万元后,对方持王某某银行卡至某银行ATM机上取款5000元,因系统维护无法继续取钱。王某某配合对方到银行柜台帮助取款,在等待取款过程中,对方告知王某某警察要来,让其快速离开。王某某将身份证和银行卡留在银行柜台,跟随对方快速离开银行。王某某从中非法获利500余元。经查,王某某银行卡内转入款项系电信网络诈骗受害人资金。2023年4月,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将涉案银行卡中的4.5万元冻结止付,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退赔5000元,并退缴其全部违法所得。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2023年7月26日,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以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东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东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某具有认罪认罚、坦白、初犯、从犯、为了兼职获利且获利较少、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积极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5000元等情况,犯罪情节轻微。同时,王某某取保候审期间积极改过自新,找到固定工作,再犯可能性较低,拟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同年8月25日,东城区检察院组织召开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拟不起诉公开听证,邀请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参会,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处理意见。同年9月8日,东城区检察院以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依法向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制发对王某某作行政处罚和涉案财产处置的检察意见书。

同日,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1条第1款、第44条规定,作出对王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1.准确理解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中,要依法严惩为诈骗团伙提供“跑分洗钱”等帮助的关联犯罪。其中,对于为“跑分洗钱”团伙提供银行卡并配合转账、取款的“卡农”,要综合考虑其提供银行卡数量、取款金额、违法所得、犯罪后果等,结合其是否系初犯、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再犯可能性等情况认定刑事责任。

2.积极推动反诈领域行刑反向衔接。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卡的行为,违反《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的规定,及时制发检察意见书,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并对涉案财产处置提出意见,持续跟踪督促落实,确保行为人受到应有法律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