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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郑淑杰律师代理原告许某与被告A、B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

2020年4月1日,许某入职A公司从事房产销售。工作到2021年5月31日。A公司开设新成立B公司,并要求许某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其发放部分工资,许某与B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仍由A 公司对其进行考核管理。2021年开始,A公司持续欠发工资、奖金、提成,也并未给许某缴纳社会保险。许某被迫与公司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许某找到A、B公司要求他们给付拖欠的工资奖金及经济赔偿金。二公司不同意给付。

杨某为此委托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经郑淑杰律师代理,法院最终判决: A、B两公司连带给付许某拖欠的工资资金及经济赔偿金。本案的胜诉维护了许某的合法权益,大力彰显了法律的权威和公正。同时提升了律所的知名度。特此公告。

【律师简介】

郑淑杰 执业律师,现任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民商部主任,辽宁大学硕士研究生,从事专职律师5年。是第四届北京市通州区律师协会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委员、第四届北京市通州区律师协会婚姻与家事法律专业研究会委员、北京市通州区社区矫正专家库成员,代理案件类型涉及民事、刑事及行政案件,审理程序包含一审、二审、再审及执行程序,经验丰富。

【案情提要】

2020年4月1日,许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许某入职到 A公司工作,从事房产销售。但在A的要求下,许某只签署了空白格式合同并上交给A公司,A公司未将签署好的合同交予许某。双方约定,许某的月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全勤+绩效+奖金+提成。2021年6月1日,A公司为新成立B公司,并要求许某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其发放部分工资,但实际仍是A公司对许某进行管理、每日打卡、财务人员及办公地点均无任何变化。2021年开始,A公司持续欠发工资、奖金、提成,也并未给许某缴纳社会保险。许某被迫于 2022 年11月22日向公司发送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许某找到A、B公司要求他们给付拖欠的工资奖金及经济赔偿金。

A公司认为许某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故不同意给付工资及赔偿金。B公司认为与A公司无任何关系,2021年6月1日, B公司与许某建立劳动关系,但并未与A公司混同用工,故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许某无奈,经反复权衡比较后找到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泽达律师事务所经谨慎研究后决定指派郑淑杰律师承办此案,郑律师经认真研究案件事实后,提出代理意见:A、B两公司存在混同用工情形,实际上是为规避管理一家公司与许某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应共同承担给付义务。

【律师风采】

受理案件后,郑律师热情地接待了委托人,认真听了他们对事实的陈述,查看了原告许某提供的证据,向委托人讲解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指出A、B两公司实际上为一家公司,因为两家公司人员相同,办公地址相同,之所以签订两份合同是为了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及赔偿金。为此郑律师找了许多证据,增加了许某胜诉的信心。

在开庭审理阶段,郑淑杰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庭审应变能力和卓越的辩论技艺,沉着应对,直接指出:A公司与许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二天就由B公司与许某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而许某在与B公司合同期内仍由A公司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管理,由此足以得出两家公司是一家的的结论。让对方幻想混淆法律关系来蒙骗法官没能得逞,从而心服口服。让法官看到了原告许某起诉理由不能成立。从而确定了案件的胜诉。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A、B两公司存在混同用工,共同拖欠许某工资及赔偿金,应连带给付。

至此许某对郑律师的工作非常认可和感谢。此次案件的成功胜诉使许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也向不法企业用工进行了“宣战”,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当然,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也在本次案件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

【泽达提醒】

泽达律师提醒:

一、劳动者在工作中要密切注意企业动向,尤其涉及到混同用工,要做到一旦发现用人单位作出异常决定,则应意识到大概率是为规避责任;

二、遇到用人单位长期拖欠工资时,不能等、靠,应选择“反向解除合同”,就有可能获得经济赔偿金。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朱云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