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平,有网友在社交媒体爆料,前几天一护士接临时通知上门输液,却被家属指责迟到,打成脑震荡!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她表示:我可是来帮你的!目前警方介入调查,正在组织双方调解:双方还在调解!
据介绍,来自建瓯市龙村卫生院的护士葛女士反映,11月12日她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途中接到领导通知,需前往原村支书家帮忙为其母亲输液,到了之后却遭到原村支书游先生的殴打。
游先生声称他预约的是11点半的上门输液服务,指责葛女士迟到。但葛女士表示,卫生院没有上门输液的服务,自己也从未收到过11点半的通知,并且是在接到领导临时通知后才赶往现场的。
据葛女士回忆,当时游先生用拳头打她的头部,挨打后她便往人多的地方跑,但游先生继续追并进行了第二次殴打,甚至用手戳她的眼睛。
葛女士当即报警,目前已被警方立案。目前葛女士被诊断为脑震荡,入院治疗十天,花费两千多元。
对此,龙村卫生院的黄院长表示,是由于村民游先生求助,正好医护人员在村里面巡诊,才提供了上门打软管针服务;针对葛女士被殴打一事,12月18日双方还在派出所调解。
在评论区中,不少网友纷纷愤慨地表示:先查查咋当上支书?这种村支书是如何被选上的?!难道仅仅是因为他有黑恶气质和保护伞吗?
还有不少网友直接质疑:扫黑打恶力度远远不够!这就是特权,院长跟村支书应该是认识的!
也有不少网友呼吁:打人了还谈什么,脑震荡了还不刑拘?打人者拘留,赔偿受伤人员经济损失,营养费等等相关费用,并赔礼道歉,派出所要严格执法,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到底该怎么看这件事情呢?
1、前村支书游先生不分青红皂白,动手打人应该要追究法律责任!
首先,司法实践中,对于类似案件警方介入调查之后,肯定是要做伤情鉴定的,才决定到底是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
所以,本案中,我们才看到,葛女士选择报警之后,警方也对她进行伤情鉴定了,虽然有多处伤害的,但是还没有达到轻微伤的!
因此,很遗憾地告诉大家,因为被害人葛女士伤情鉴定没有达到轻伤以上的,不属于刑事案件,没有办法追究打人者游先生的刑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以下罚款。
也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所以,本案中,警方之所以组织双方调解,一方面本身属于民事纠纷引发的殴打行为(游先生认为葛女士迟到了,没有按时给自己的家人打针),同时被害人葛女士伤情并不严重!
也正是因为如此,游先生想要赔偿对方,坚持获得对方的谅解,也是为了争取获得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才能免除行政处罚!
2、游先生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首先,《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的规定,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被害人葛女士被打伤,住院治疗10余天,花去医疗费,她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要求打人者游先生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被害人葛女士在为村民提供医疗服务时被打伤的,同样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也就是说,职工依据此条款认定工伤,需满足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且因工作原因受到的暴力伤害三个必备条件!
所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认定工伤的条件是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这起案件中,被害人葛女士是应单位要求,去为村民提供医疗服务,但是因为村民的误解,所以才会被打伤了,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受到伤害的,属于工伤范畴,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最后,很多网友吐槽,护士上门服务还被打?医疗需求的无限性注定中国医护人员永远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可想而知,这位村支书或许平时在村里霸道惯了!也希望相关部门领导应该出来管教管教!
对此,您怎么看?下方评论区等候您的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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